教师岗位分类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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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党代会与第二次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加速推进师资队伍建设转型升级工程,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与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关于教师分类管理的精神,在上一轮教师岗位分级设置与聘用工作的基础上,实施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加速推进师资队伍建设转型升级工程的重要支撑,是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必定选择。第二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科综合实力为根本目

2、的,根据研究型大学建设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类教师岗位,建立各类岗位的考核评价与支持体系。第三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以实现“三个统一”为基本原则,即实现教师责权利的统一,实现各类教师之间协调进展的统一,实现教师自身进展与学校整体绩效增长的统一。第四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以构建适合各类教师的职业生涯进展通道为直接目标,引导与促进从事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教师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二第五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以强化岗位管理、突出绩效考核为工作重点,有机结合岗位职责、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同步实施教师岗位分类与分级聘用工作。第六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以学校宏观统筹、院(系)具体实施为推进方式,鼓

3、励院(系)结合实际工作,在学校的政策范围内,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实施方案。第二章岗位分类笫七条根据现阶段研究型大学建设任务的需要,学校教师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实验教学型、学生思政教师五种类别。五类教师都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都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构成部分。学校通过对各类岗位的宏观调控,保证研究型大学建设各项任务的实现。第八条教学为主型岗位(一)教学为主型岗位是要紧承担高质量的本科生基础课程、研究生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工作,同时承担教学研究工作的岗位。(二)教学为主型岗位原则上设置教授(二四级)、副教授(五七级)岗位。部分要紧承担研究生学位公共课与本科生

4、基础课教学工作的院系可根据实际设置讲师岗位(八十级)。(S)聘用到教学为主型岗位的教师通常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近三年课程教学工作量务必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四)教学为主型教师应年均承担相当学时的理论课程教学工作(具体学时数由各单位在学校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讲本科生课程,教学效果优良、教书育人成效突出;承担高水平的精品开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学方法研究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指导本科生实践环节等人才培养工作,同时有义务承担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与班主任等工作。考核的重点是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学研究成果与学术水平等内容。能够承担科研与指导研

5、究生工作,但不作为考核要求。第九条教学科研型岗位(一)教学科研型岗位是同时承担高质量的课程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的岗位。(二)教学科研型岗位设置教授(一四级)、副教授(五七级)、讲师(八十级)、助教(十一十三级)岗位。教授一级岗位聘用条件为院士。(S)聘用教学科研型岗位的新进人员,除特殊学科(专业)外,应具有国内“985工程”或者“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或者中国科学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博士学位;目前在编教师,聘用教学科研型教授、副教授岗位者,通常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本学科最高学位),1970年1月1日往常出生的教师可放宽至硕士学位。(四)教学科研型教师应年均承担一定学时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理论课程

6、教学工作(原则上应完整讲授一门课,具体学时数由各单位在学校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教授、副教授应主讲本科生课程;承担一定的科学研究与教学研究工作;根据条件与工作需要承担指导研究生与本科生实践环节等人才培养工作,同时有义务承担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与班主任等工作。考核的重点是高质量教学、高水平科研成果等内容。第十条科研为主型岗位(-)科研为主型岗位是要紧承担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的岗位。所承担的科研工作任务要高于教学科研型岗位对科研工作任务的要求。(二)科研为主型岗位设置研究员(二四级)、副研究员(五七级)、助理研究员(八十级)、研究实习员(H十三级)岗位。已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聘用科

7、研为主型岗位后可保留原职务名称。(S)聘用科研为主型研究员、副研究员岗位的教师通常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本学科最高学位),1970年1月1日往常出生的教师可放宽至硕士学位;同时,应具有发表高水平论文、承担国家重大(或者重要)研究项目的能力。(四)科研为主型岗位中偏重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岗位考核重点是高质量的论文、专利、专著、科学研究成果获奖等,偏重应用开发研究的岗位考核重点是科研经费到款额、授权的发明专利、科研工作对行业与领域的技术奉献与社会经济效益等。该类岗位教师可不承担具体的理论课程教学任务,但应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指导研究生、本科生实践环节与科技创新等人才培养工作,有义务承担学科(专业)建设、

8、队伍建设与班主任等工作。第十一条实验教学型岗位与学生思政教师岗位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章岗位核算与激励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需要,结合人员队伍现状,对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岗位核算办法(校人字200829号文件的附件1)、哈尔滨工程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岗位核算办法(校人字200829号文件的附件2)进行修订。学生思政教师岗位核算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学校根据生师比,承担的公共课、基础课与为其他学院授课教学工作量,与国家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核定各学院(系)的基本岗位数;根据学校“十二五”教育事业进展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一提三优”工程的建设指标与我校转型升级工程的建设需求,根据师资队伍、学

9、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国际交流等5方面的重大成果产出核定各学院(系)的调节岗位数。学院(系)的实验教学中心岗位与学生思政教师岗位单独核算。学校预留一定的机动岗位,用以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第十四条各学院(系)教师岗位总量与结构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当岗位核算根据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可对有关学院(系)的岗位数量、结构进行调整。第十五条为完善青年教师成长通道,支持青年教师倾心基础研究,学校在科研为主型岗位通道中设置“基础研究岗位:基础研究岗位不占用学院(系)的高级岗位额度,学校承担其工资与岗位业绩津贴。基础研究岗位考核的重点是高质量的论文、国家级科学基金项目等,岗位的聘期原则上为三年,聘期结束后可继

10、续应聘“基础研究岗位”,不符合条件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基础研究岗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六条为了建设一支总量充足、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科研队伍,学校在科研为主型岗位通道中设置“专职科研岗位二专职科研岗位是在学校核定的教师岗位之外设立的、采取合同制方式聘用,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等工作的岗位。专职科研岗位的聘期根据承担的科研项目期限确定,工资与岗位业绩津贴等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专职科研岗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条在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学校继续实施岗位业绩津贴制度与各类单项奖励制度。(-)学校以核定的教师岗位数量与岗位业绩津贴标准为根据,核算院(系)年度岗位业绩津贴,以院(系

11、)“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年度基本工作任务为核心实施院(系)年度绩效考核。关于全面完成年度基本工作任务的,学校全额核拨院(系)年度岗位业绩津贴,否则依具体情况核减;关于超额完成年度基本工作任务的,学校根据超额部分核拨年度增量津贴;关于优质完成年度基本工作任务的,学校以教学奖励、实验教学奖励、科研奖励等形式颁发年度奖金,各单项奖励办法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学校将对年度岗位业绩津贴、年度增量津贴与年度奖金进行总量操纵,并优化三者之间的比例。(二)各院(系)应保证课堂教学等人才培养工作在岗位业绩津贴分配中的重要地位。教学为主型教师完成岗位职责约定的教学工作量并考核合格的,应保证获得不低于80%的标准岗位业

12、绩津贴;教学科研型教师完成岗位职责约定的教学工作量并考核合格的,应保证获得不低于30%的标准岗位业绩津贴;其余部分要紧考核上述岗位职责约定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工作完成情况。(三)科研为主型教师的岗位业绩津贴以自筹为主,以其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项目,与其他科研项目为根据,根据学校有关立项奖励办法与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学院(系)根据其承担的人才培养与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核发相应的业绩津贴。第四章岗位聘用与考核笫十八条本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行“先入轨,后晋升”。通过教师个人申报与学院(系)统筹安排,保证所有教师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与本人实际情

13、况,按照现职务等级分别入轨到五类教师岗位;入轨后,各类教师岗位的晋升、聘用与考核程序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岗位聘用与聘期考核实施办法(暂行)(校人字(2010)39号)的要求,按照学校、学院(系)制定的各类岗位聘用条件与聘期职责执行。第十九条学校授权学院(系)同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聘期结束后,续聘人员可申请岗位类别调整。聘期内,特殊情况下,由受聘人员提出申请并经学院(系)同意,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审核同意后聘用其他类别岗位,聘用后按照新聘岗位职责进行考核。所有申请岗位调整的人员务必符合拟聘岗位的聘用条件,否则只能低聘下一级岗位。教师岗位类别调整原则上在年初进

14、行。第二十条学校教师队伍的引进或者补充以不一致类别岗位空缺情况为根据。教学为主型或者教学科研型教师因退休或者调出等原因导致岗位空缺时,学院(系)可提早引进或者补充教师。提早进校的教师按试用期进行管理(试用期通常不超过1年),学院(系)要合理安排教学、科研工作,并通过助课等方式加强其教学能力培养,保证过“教学关”。试用期的岗位业绩津贴由学校参照同类岗位等级核拨,由院(系)考核发放。第二十一条学院(系)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教师进行考核。教师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奖惩、年度岗位业绩津贴发放的根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及岗位调整的重要根据。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应低聘,或者转聘非教师

15、岗位,或者不再续聘。受聘人员不一致意调整岗位的,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对聘用到二、三级岗位的教师、进入各类人才支持计划的教师,使用中期评估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第二十二条鼓励与支持各学院(系)以学科(专业)及其方向团队为基本单元设置岗位,明确团队建设目标,实行团队考核。第二十三条严格操纵各类岗位教师在校外兼实职(不包含学术组织兼职、社会公益兼职、学术荣誉性兼职与由学校派遣的兼职等)。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与学校组织或者人事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延聘与不满一个聘期马上退休的教师不参加本次教师岗位分类聘用,按原教师岗位聘用办法进行聘用,直至退休。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二十五

16、条学校成立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构成。第二十六条学院(系)成立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工作小组,由学院(系)党政负责人、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与教授代表构成,组长由院长(系主任)担任,成员中不担任院、系、所等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的教师代表比例不低于20%,成员名单报学校备案。教师岗位聘用中的学术评议工作由学院(系)教授会负责。具体聘用程序参见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岗位聘用与聘期考核实施办法(暂行)(校人字(2010)39号)。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研究型大学建设的需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类岗位聘用条件与岗位职责的指导意见。(一)教学型、教学科研型与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职责的指导意见、教授(研究员)二、三级岗位申报条件与教学科研型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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