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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扶贫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和教育救助制度,扎实推进教育扶贫,加快全县脱贫攻坚步伐,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设立教育扶贫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规范基金使用,提高基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扶贫,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教育扶贫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资助性专项资金,按照应助尽助、公开透明、安全规范的原则,主要用于资助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其上学难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三条教育扶贫基金由县级财政资金盘活存量用于教育部分、社会企业或个人捐助资金等构成,逐年筹措,滚动发展。第四条教育扶
2、贫基金募资规模为500万元。基金保持合理规模,确保满足资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200万元时,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第三章基金使用第五条资助范围:当年被省内外本科院校或省外高职(专科)院校录取的具有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校就读学生(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录取学生因省上已实行免除学杂费、书本费资助政策,暂不纳入基金资助范围)。第六条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在高校就读期间,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入学年份、就读地域和资助次数条件限制,优先照顾:(一)父母双亡;(二)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三)父母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五)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情形的。第七条资助标准
3、:参照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免学费和书本费标准,被省内外本科院校或省外高职(专科)院校录取的学生,当年一次性资助5000元。第八条申领程序:(一)学生申请。当年被省内外本科院校或省外高职(专科)院校录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考取普通本科院校(省外高职专科院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信息认定表,经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县扶贫办、就读高校认定后,由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持学生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乡镇政府在国扶办系统中打印的家庭贫困户信息截图(截图盖乡镇政府公章)各一份,一并于当年9月25日前(过期不受理)交教育扶贫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
4、称县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二)县级审核。县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报的学生信息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到申请学生所在乡镇、村和学校核实),经审核后确认。(三)资助公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将拟资助初步人选和资助额度在政务网或西和教育微信公众号上公示3天。第九条基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基金管理办公室于当年10月底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助学生银行账户。第十条档案管理。县基金管理办公室要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第四章基金管理第十一条成立教育扶贫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教育、财政、扶贫、审计、公安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5、在县教育局,负责基金筹集、管理、资助对象确认、申报、审核、基金发放等事项。第十二条教育扶贫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上年度基金结余部分及银行利息滚动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纪检机关、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助学生的核实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坚决杜绝通过虚假信息套取基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套取基金的,经调查核实后追回基金并对违纪违法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建立基金使用监督机制。基金管理办公室将教育扶贫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