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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丰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3号)、新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 的意见(粤府办2016130)、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 地
2、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 4号)、新丰县农村 集体土地留用地开发利用实施方案(试行)(新府办(2022) 2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因公共利益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置的, 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 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第四条 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 收工作,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县政府授权委托县自然资源局或乡镇政 府(街道办)作为征收机构负责实施;县自然资源局(授权县土地房屋征收 中心
3、、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I、医疗、社会 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 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涉及需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数及金额, 按照相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Q第六条被征收集体土地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 一次性选择六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 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第七条计算被征收土地房屋补偿面积的依据,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和 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
4、不动产登记簿不 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特殊情况以有资质的测绘 机构实测面积为准。第八条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 商不成的,由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按相关规定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第三章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第一节征收程序第九条县政府确定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时期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其 他专项规划。县政府确定启动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项目,需依法提供以下材料:1、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的书面意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出 具
5、项目已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书面意见。2、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书面意见(包含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3、涉及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 发方案。笫十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完 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 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后,方可提 出征收土地申请。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预公告,采用书面张贴、网站公开、 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 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
6、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 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拟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 织召开村民会议,告知征地启动事宜。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在预公告期限内,除合法的结婚和出生入户外,暂停办理拟征土地范围 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 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得抢 栽、抢种、抢搭、抢建。第十二条土地现状调查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开展。现场调查登记包括房屋权属(所有权人)、结构、面积、居住人口, 附着物、简易构筑物、土地权属(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7、)、地类、面积,以 及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笫十三条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有 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 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 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第十四条现场调查登记工作完成后,由调查机构负责汇总调查登记结 果,并以每个被征收人为单位,编制相应补偿表,经镇政府盖章确认后,一 并提交给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审核。第十五条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在审核完调查登记结 果及相应的补偿表后
8、,须将审核情况移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被征地村 委公示栏总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有反映问题 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核实,需处理的 被反映问题,在未核实前,相关调查结果不得作为补偿依据。原则上不接受 匿名反映,及其他非正常问题反映调查登记结果和相应的补偿情况公示期满后,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房 屋征收中心)对无反映问题的登记结果和相应的补偿情况进行汇总,拟定相 关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地协议、青苗、附着物补偿协议等,经报 县政府同意后,报送市自然资源局。笫十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 方机构开展,针对拟征收土地社会
9、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 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 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充分听取其意见。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 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 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 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第十八条:依法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 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 员、村民委员会和其
10、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 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 限、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重新载 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第十九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办理补 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它有效证明办理补偿登记;规定 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
11、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 果确定。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采用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等形式进行记 录。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测算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 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下统称征收土地补偿费 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县政府委托相关部门作为征收机构 负责实施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 不同权利主体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权利主体利益,并附各权 利主体签名或者盖章。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安 置方式以及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支付期限
12、等进行约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内,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县人民政府 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并做好风险化解工作。第二十一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预存制 度。申请征收土地的县人民政府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将 测算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存至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有关账户,将社 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至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保证专款专 用。有关费用未足额预存到专门账户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第二十二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准 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 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
13、组织实施,公告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 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和征收范围;(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 期限等;(四)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笫二十三条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在征收 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 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 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 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14、,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的, 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743号)、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第113号)、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实 施。第二节补偿安置第二十五条本节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附着 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收集体 土地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
15、补偿安置方案。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农用地的土地 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 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Q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拟定农村村民住宅、其 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安 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 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对个别未达成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 出之日起计算。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16、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 位或者提存公证的,不得强行征收、占用被征收土地。禁止侵占、挪用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第二十八条经批准收回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参照征 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Q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 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收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具体补偿金额 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评估办法和规定评估确定。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不予补偿;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原因造成老旧建 构筑物无法取得产权证或合法报建手续且有证据表明非完全自身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