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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类合同通用条款(XX年版)1 定义2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4 .合同转让与分包55 .工程师的权力66 .批准不免除责任77 .承包人负责设计88 .承包范围89 .质量标准910 .材料及设备供应9I1检验、测试1112 .验收与移交1113 .质量保修1414 .开工、工期与节点工期1615 .不可抗力1916 .合同价2017 .付款条件与方法2118 .工程照管与成品保护2319 .安全文明施工2320 .风险承担2421 .知识产权2422 .保密2423 .通知2524 .发包人与承包人其它基本义务2525 .违约责任2726 .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银
2、行保函3027 .争议的解决31通用条款28 .定义11在合同中下列词语,除特别说明外,具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1)发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将工程项目委托给承包人完成的当事人。(2)承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同意发包人委托并完成工程项目的当事人。(3)协议书: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通用条款所做的具体化、补充或者修改。(4)规范: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政府强制性标准、规范,与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其它标准、规范与技术规程。(5)图纸: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发包人负责设计时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计算书与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与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时经发包人确认的所有图纸、设计
3、说明、计算书、操作与维修手册与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6)工程师:由发包人指定并根据其授权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的人员。(7)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的全部施工内容之总称。(8)区段: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节点工期或者约定先行验收、移交的工程任何特定部分。(9)验收:对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结果进行评价,以判定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10)竣工:承包人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全部义务(质量保修义务除外)并经验收合格。(11)完工:承包人完成协议书特别约定的任何区段的施工并经验收合格。(12)开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
4、开始履行合同的绝对或者相对日期,协议书中约定由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确定开工时间的,则为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上指定的日期。(13)竣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工程竣工的绝对或者相对日期。(14)完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完工的绝对或者相对日期。(15)节点工期: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从其开工日期起至该区段完工日期止的时间。(16)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与在合同中指定为现场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17)进场: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将人员、机械、材料组织进入现场。(18)材料:将构成工程构成部分的,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5、所使用的一切设备、制品、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建筑原料等各类主辅材料。(19)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委托发包人负责供应并委托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材料、设备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材料及设备。(20)技术资料:协议书中约定的,为保障设备的正常运作与有效保护,承包人应随同设备一起提供的使用说明、保护手册、技术参数、线路图及其它有关资料。(21)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由承包人所承担的工程质量保修、设备安装、调试及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义务。(22)样板: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材料、施工方法及施工效果的验收标准。(23)竣工验收资料: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工程竣工
6、后,承包人负责整理与提交的竣工图、施工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材料试验与检测报告、工程结算书等工程施工有关文件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开工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小结、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技术交底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竣工图。(24)合同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所应支付的款项。下文所述“合同总价”是指采取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工程所约定的合同总金额,”合同暂定总价”是指采取固定单价包干方式、定额计价方式或者其他非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工程所约定的合同暂定总金额。29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
7、序29.1 协议书另有约定外,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2)协议书;(3)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通用条款;(5)图纸;(6)规范、标准;(7)招标文件;(8)投标文件或者工程报价单。30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30.1 包人履行合同的质量、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存在其它违约事实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者赔偿要求。30.2 2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单方变更合同及3.1款规定情况外,对合同的任何其它变更,除非清晰地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字盖章,否则不发生合同变更之效力。30.3 3在合同
8、履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1)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违法的;(2)因政府征收、规划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3)因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解除合同条件的。30.4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30.5 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者赔偿要求:(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者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者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
9、实际施工,同时在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者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4)承包人无合同根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5)在验收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6)承包人对工程师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或者在合同履行期间资质变化无
10、法满足工程相应需要的;(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与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或者欺诈行为的;(10)承包人未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工程施工有关手续的;(I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民工向发包人示威、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12)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1.1 6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超过30天,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连续停止施工超过30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7 一方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11、。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27条的约定处理。3.8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与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与移交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的所有人员、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与物料等迁离工地。3.9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3 .10除3.7款情况外,发包人与承包人任何一方欲解除合同时,均须事先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4 合同转让与分包4.1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与承包人均不得将其在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与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4.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要紧设备(如
12、塔吊)或者要紧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务必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4.3 发包人任何有关分包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或者应尽的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者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给发包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缺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4.4 承包人应保证其选择的分包商具备法律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质与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格,如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丧失相应资质或者丧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格的,发包人有权撤销承包人的分包决定,从而使
13、发包人因此蒙受缺失,承包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4.5 当分包商就其所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承包人保证的质量保修责任期限超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时,承包人应在与发包人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将其对分包商的该项权利无偿转让给发包人。4 .6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再行分包。5 .工程师的权力5.1 工程师既可为发包人委托的独立监理公司人员也可为发包人之员工,具体人员名单与分工在协议书或者由现场管理代表向承包人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现场管理代表可随时单方对前述授权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此种变更或者解除自通知到达承包人后即时生效。6 .2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在合
14、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力:(1)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2)巡视与监管现场;(3)纠正承包人的错误施工方法;(4)判定检验批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5)隐蔽工程的验收;(6)各区段完工后的施工质量验收;(7)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部分进行拆除、整改;(8)指令承包人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文明施工问题等进行整改;(9)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履行有关方案与计划;(10)指令承包人制定或者执行有关的赶工措施;(11)验收承包人进场材料、设备并批准或者拒绝其进场使用;(12)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不合格材料、设备予以更换;(13)组织召开合
15、同履行有关会议并指定承包人参加人员;(14)指令承包人向在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条件;(15)指令承包人完成与承包人合同义务有关的各项零星工作。5.3除5.2款中所明确的权力外,工程师还可行使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而必定隐含的权力。但是,工程师就下述事项所做出的决定或者签署之意见,如未经发包人现场管理代表的书面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1)签发开工令、停工令与复工令;(2)审核与批准或者变更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3)工程进度与结算付款审核;(4)指令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或者班组;(5)竣工验收;(6)变更图纸;(7)工程的计量签证。5.4下列事项如未经发包人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1)免除、减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2)变更承包人承包范围、数量或者标准;(3)变更合同价或者计价方法;(4)同意承包人的任何索赔主张;(5)批准分包;(6)工期顺延签证;(7)延长合同工期。5.5工程师根据合同行使管理权力或者发出各类指令时,承包人务必服从并遵照执行,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6 .批准不免除责任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