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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一、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以及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关于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报名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报考人员应签署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二、报考人员报名时,在系统中上传的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年限、免试材料等相关证明必须真实、有效。资格审核部门(考试承办机构)对相关证明进行审核。资格审核部门(考试承办机构)依据报考人员报名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事项,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进行核实。三、考试结束后,资格审核部门(考试承
2、办机构)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证书人员的相关证明进行复核,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复核结果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在交通职业资格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四、在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全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报考人员须按报考须知中报名地资格审核部门(考试承办机构)的规定办理报考相关事项。五、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考试承办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报考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处理,其失信行为记录在全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均为五年),在信用交通网站和交通职业资格网上予以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