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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林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XX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且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生态廊道、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林业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于本办法(紧急整治的林业项目除外),其它林业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管理职责)XX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是本市林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行
2、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所属的XX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本市林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交易场所和信息发布)林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XX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专业平台进行。林业项目招标投标公告和公示相关信息在XXX上进行发布。第二章招标、投标第五条(招标方式)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第六条(招标条件)(一)林业项目招标应当具备市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施工、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市或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批准的项目作业设计。(-)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且资金已落实。(三)林业项目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分别进
3、行招标,也可以进行总承包招标。第七条(入围方式)(一)全部入围法:所有符合招标人要求资质(资格)的潜在投标人。(-)符合招标投标法合理低价原则的其他入围方式。第八条(招标文件编制)本市林业项目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本市的示范文本。林业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第九条(招标公告)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当将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报送XX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第十条(投标资质(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
4、定。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二)具备招标人对投标人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的要求)(一)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的报价应当保证其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项目。(三)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第十二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视标底的大小,按造价的2%收取,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捌拾万元。第十三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
5、签订后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四条(投标截止期限)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第三章开标、评标、定标第十五条(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应当参加开标。投标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应为投标人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
6、,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第十六条(招标人拒收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投标人委托的代理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的;(四)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9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XX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建立的林业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按相关规定在评标
7、前限定时间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情况应主动提出,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对评标专家施加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应当提出回避时要及时主动提出。进场交易的林业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等。第十九条(评标办法)招标人应当根据林业项目的不同特点和相关规定编制相应的评
8、标办法,招标人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表决的情形)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形成书面决议:(-)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修正;(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办法文字上理解出现歧义时,招标人进行释疑,招标人的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决议经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不设弃权票)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决议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定标)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应当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1
9、-2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以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排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约的,可以依序确定其他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十三条(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三)当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使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四)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
10、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且招标文件明确该情形应重新招标的;(五)评标委员会认为按招标文件评标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或者相互串通投标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重新招标的投标。第二十四条(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XX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应当在定标前在“林业招投标信息公布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为3个日历日(3天以上假期除外),公示内容应包括:(一)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拟中标单位名称;
11、(二)招标方式;(三)项目名称;(四)拟中标价;(五)项目面积;(六)公示开始(结束)时间以及备案日期等内容。第二十五条(中标结果公告)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XX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应当在定标后在“林业招投标信息公布网站”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包括:(一)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中标单位名称;(二)项目名称;(三)项目中标价;(四)项目面积等内容。第二十六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已答复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向XX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
12、列内容:(一)招标信息表;(-)报名情况表;(三)招标文件备案情况及异议表;(四)开标情况表;(五)评标情况表;(六)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情况表;(七)重新招标原因和依据表;(八)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九)投标人代表证明;(十)XX林业项目评标专家名单密封函或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备案表;(十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证明;(十二)评标报告(原件)、评标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表、个人评分表或选票、评标标准和办法、否决投标决议;(十三)回标分析;(十四)异议及答复书面情况;(十五)相关申请报告;(十六)其他确需的资料(包括评标用草稿纸);(十七)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十八)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