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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高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 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大学章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违纪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违规 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 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
2、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从处分 之日起到毕业离校不满6个月的,处分期限原则上至毕业离校之日止。(一)警告,不少于6个月;(二)严重警告,不少于8个月;(三)记过,不少于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且没有再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本 人申请,可按照学校相关程序解除处分。第六条学生在处分期内没有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等资格。解除处分后,学 生以上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七条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或负担相关费 用。第八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
3、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有立功表现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节。第九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从重或加重给予处分:(一)不能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二)多次违纪的;(三)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五)勾结校内外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六)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第十条学生办理完毕业手续,但尚未离校,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按本 规定处理。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一节触犯法律行为的处分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学校给予 相应的纪律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
4、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触犯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被司法机关司法拘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五)被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罚款或警告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造成他
5、人经济损失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恶意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记过以下处分;(三)在网络上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四)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 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五)散布和传播影响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传播危害国家安全 言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 统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使用网络软件、计算机程序等恶
6、意选课、刷课,或有其他扰乱教育教 学管理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观看、阅读、浏览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网站网页的,情节严重 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传播、复制、制作、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网站网页 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第十四条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一)有赌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二)多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第十五条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相应处分。第三节
7、侵犯、损害学校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处分第十六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根据情节和造成伤害及影响给予相应处 分:(一)打人未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打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对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但未追究刑事责任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策划、挑动、教唆、指使他人打架斗殴,或结伙打架斗殴的,给予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打架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 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
8、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冒领、隐匿、毁弃、私自拆封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递物品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宿舍蓄意滋事的,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参与非法自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在校外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 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 质恶
9、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偷窥、偷拍、偷录他人隐私或猥亵、性骚扰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威胁、侮辱、诽谤、骚扰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校属知识产权,或泄露学校科 技成果、技术秘密,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 到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第十九条有违反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或高等学校学生行为 准则的言行,对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
10、告以上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有其他侵犯、损害学校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相应处分。第四节侵犯、损害公私财产的行为和处分第二十一条有偷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哄抢公私财物等行为 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一)偷窃:L对偷窃者,根据偷盗物品的价值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 .多次偷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有撬窃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 .有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为盗窃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窝赃、销赃、分赃或知情不报者, 参照条款(一),给予相应的处分;(三)
11、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有意购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侵占、诈骗他人钱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敲诈勒索或参与哄抢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聚众哄抢为首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凡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分:(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设施或科研成果的,除赔偿损失外,对情节较重 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故意毁坏学校科研设施、损坏科研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标、窖井盖或施工防围等公共设施,影响交 通、施工安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1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 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三条有其他侵犯、损害公私财产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 处分。第五节妨碍学校管理的行为和处分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酗酒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一)在实验室、教学楼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酗后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还须照价赔偿。第二十五条在勤工助学及社团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弄虚作假,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等公私财物的,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违规组织学生社团,
13、违规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或未经审批擅自组织 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会费的,对组织者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第二十六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者,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分:(-)在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喧闹起哄、寻衅滋事、 长时间占座且屡教不改等,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二)转借学生证、校园卡、医保卡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校园卡、医保卡等证件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散发虚假或不健康的影视
14、广告、字画、传单或在公共设施、建筑物、 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四)以欺骗、贿赂或其他方法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 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贩卖、携带或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器械者,给予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六)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 单、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国 家和学校保密工作相关规定,造成泄密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非法刻制公章或他人印章、模仿他人签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八)冒充本校教职工或国家工作人员
15、招摇撞骗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九)私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游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 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十二)组织、策划、胁迫、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三)煽动、引诱、介绍他人向不良网络平台贷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骗取、盗用他人信息实施网络平台贷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恶劣 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四)在国家和学校重大工作部署推进或防控管理中,违反相关规定,拒 不服从学校管理安排或散布、传播不实言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五)有其它严重影响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七条 违反*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者,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 处分:(一)私拉电(网)线、使用明火、违章安装或使用发热大功率电器,经教 育不改的,给予螫告或严重要告处分.(二)学校或定的休息口内,症学生宿舍及其附近吹拉弹唱、喧哗吵闹、 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