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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校外线下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培训或非学科培训的机构。第三条预付式消费是指学员预先向校外培训机构支付培训服务费用,在本机构或本机构经营体系内兑付相应培训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
2、培训服务费用。第四条机构开展培训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第五条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格上浮10%,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第六条预收费的收费周期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收费周期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小时)的费用。预收费收取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且不得超过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小时)收取费用。第七条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纳入本机
3、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存取培训费用。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凭证。第九条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第十条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按
4、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第十一条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第十二条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机构应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行。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
5、意,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存管银行从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拨付至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拨付其他账户。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一所符合预收费资金存管条件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个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第十六条预收费风险管控。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应留存风险储备金,预防办学风险。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应留存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缴纳的总金额的10%资金作为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达到校外培训机构一个季度的费用总额将不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