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docx(1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二、省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更好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
2、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而团结奋斗。三、省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第二章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四、省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厅长。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
3、作或专项任务。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省长出差或出访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或其他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六、省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七、省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在高质量发展上继续走在前列。第三章工作原则八、坚持党的领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
4、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省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
5、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意见征集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协商民主有关要求,加强与政协民主协商,完善政府协商机制,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
6、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第四章监督制度十四、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十五、省政
7、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第五章会议制度十八、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省性会议制度。提交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
8、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确定,或由副省长、有关部门提出,报省长确定;上会审议的会议文件由省长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省长批印。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组成人员,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决定和省委的部署要求;(二)通报情况,部署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二十、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
9、要任务是:(-)讨论通过向国务院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二)讨论通过提请省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三)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四)审议通过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五)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六)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七)讨论决定部门和设区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A)通报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二十一、省长办公
10、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秘书长召开,必要时可委托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二十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同意、报省长批准。严格实行年度会议计划管理,对临时需要增加召开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省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分管副省长召开的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
11、准,不得要求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二十三、省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省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省政府办公厅报会议主持人审批。二十四、召开会议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要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二十五、省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省长主持,省政府领导同志及
12、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第六章公文处理二十六、严守行文规则。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要认真审核把关,不符合报文规范的,作退文处理。二十
13、七、规范办文流程。省政府办公厅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具体、B月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地方工作责任,精准分办公文。原则上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紧急重要公文分送快转,确保上级来文得到迅速贯彻落实,下级来文得到及时办理和答复。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公文,第一时间报省长阅批。凡送省长审阅的公文,秘书长负责审核。其他公文由副省长视情签报省长。二十八、严格签发程序。省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方案,经秘书长审核,由省长签署。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副省长、秘书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
14、发文,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经省长或副省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重要的报省长同意。二十九、凡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审计事项、大额资金安排、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凡涉及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开会、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等重要事项,须经分管副省长及办公厅认真审核把关后,报省长审定。三十、控制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除涉及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
15、的公文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公文有计划、分批次合并印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市、县(市、区)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市、县(市、区)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坚决压缩文件篇幅,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省政府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其他文件不超过3000字。三十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各部门拟提请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一并提供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或对照表、征求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和分歧
16、协调情况、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解读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评估、专家论证等材料,正文中应当明确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会前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提前送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印发。三十二、提高办理时效。对省政府批办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核,按规定期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省政府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