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利用VOCs走航监测发现并查处安徽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利用VOCs走航监测发现并查处安徽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利用VOCs走航监测发现并查处安徽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一、案情简介根据池州市省级工业园区VOCs走航监测问题反馈线索,2023年11月29日11:33左右在安徽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附近监测到VOCs峰值浓度4061.5gm3,周边区域VOCs均值浓度约为70gm3,主要污染物种为二甲苯/乙苯(3619.4ugm3)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园区开展溯源,随即确定污染源头为安徽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环保治理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过程中,复合车间浸涂工序涂料缸敞开,复合车间门窗未完全关闭。该公
2、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无组织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对安徽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3年12月24日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安徽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监督性检测,执法人员全程监督采样及检测过程,把控企业生产处于正常工况,检测结果显示厂区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标。2023年2月28日,经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安徽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二、法律分析本案已于2023年12月29日完成
3、了调查,根据事实及证据,认定安徽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故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池环发(2023)7号),经集体讨论研究后,决定对安徽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三、案件启示一是强化科技辅助。近年来VOCs监测及污染防治已经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之一,及时发现和解决涉VOCs环境问题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控的必然要求。VOCs走航监测车的使用使
5、得及时发现涉VOCS环境问题成为可能。与固定点位监测相比,走航监测可以对区域VOCS进行高空间分辨率的监测分析、明确区域浓度分布,发现问题区域、问题企业、问题工段,明确区域的VOCS总浓度、分物种VOCs排放特征以及区域多次走航的分布规律,实现对区域VOCs污染精确排查、精准打击、精准治理。在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要善于利用VoCS走航监测等科技手段,拓宽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渠道,强化科技辅助,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二是强化监督监测。委托第三方开展监督性监测,是生态环境执法的新趋势。随着企业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生态环境部门面临复议和败诉风险也不断增加,生态环境部门是委托性检测的委托方,需要对监测
6、全过程全面把控、精细组织。本案监测过程中,执法人员全过程巡查,通过摄影、摄像方式对监测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于证据确凿,该案涉案企业未提起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申请。通过规范执法监测行为,有效避免了履职风险,实现了环境行政管理目标。三是强化指导帮扶。生态环境执法旨在督促指导企业整改违法行为,增强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从根源上减少环境违法行为发生。要实现环境违法行为标本兼治,就要打好处罚+教育的组合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指导文件要求进行处罚裁量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该现场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通过教育和处罚,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环境意识、守法意识得到明显提高,按时缴纳了罚款,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