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鉴定书意见异议处理法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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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鉴定书的内容要求(-)鉴定意见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二)鉴定意见必须符合文理表达的要求(三)鉴定意见必须出具承诺书二、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处理(-)鉴定意见的局限性(二)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处理(三)鉴定人出庭三、鉴定人出庭费用的缴纳(-)费用的范围(二)费用的标准(三)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四、鉴定人出庭条件的判断鉴定书的内容要求法律文书因错漏而损害司法形象与司法公信力,作为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人通过科学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同样也属于广义的法律文书,因为,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活动的产物,是鉴定意见的载体。司法鉴定文书是保障现代司法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对其制作不仅应当符合法理型和逻

2、辑性的基本要求,还要符合与司法鉴定就专门性问题作出专门意见的科学性属性的要求。所以,有必要对鉴定意见的文书制作作出规范,要求服务于审判需要,做到科学、公证、清晰,既要实现满足裁判者是审理视角需求,亦要符合当事人感知、理解、信服的获知真相需求,提高鉴定意见书的可阅读性和严肃性,从证据制作的源头树立起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权威性和规范性的高度认同。作为借助于专业理论和科学的技术手段,通过对鉴定对象的鉴别和判断而得出的鉴定意见,因其较强的专业性、严禁的逻辑性和结论的科学性,使得该类证据天然具有很强的证明力。正是如此,规范正确的鉴定意见作为公证司法的重要载体和查明事实的坚实基础,其格式规范就尤为重要。(一)

3、鉴定意见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主要包括:按照统一格式制作,由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签名、加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意见书制作时间等。上述法定的文本格式要求,缺一不可,否则将导致鉴定意见因形式上的缺陷而招致证据能力的缺失。(二)鉴定意见必须符合文理表达的要求在内容上主要包括:(I)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2)鉴定所依据的相关材料;(3)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4)对鉴定过程作出的具体说明;(5)给出去伪存真的鉴定意见等。当然,这不仅仅是内容的要求,同时也是正常科学论证的展开,符合司法的逻辑定位,既要证明什么内容、有哪些根据作为可供证明的材料、相关的科学原理或者试验方法、鉴定的步

4、骤和过程,并根据上述的要素最终得出符合程序规范和科学判断的结论性意见。司法鉴定文书不仅要明真,而且要通过先进技术,以“看得见的方式”指出不真之处。(三)鉴定意见必须出具承诺书鉴定意见必须出具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承诺书。科学的鉴定是复核型要素结构,是由多个科学单元构成,鉴定技术科学原理、鉴定方法、鉴定设备和鉴定标准,甚至还有鉴定意见的表述等,任何一个单元要素的科学性欠佳都可能使鉴定意见偏离正确的轨道,从而影响鉴定意见的可靠性。该要求的目的在于:一是减少不同法规之间的冲突;二是尽可能地限制当事人为案情需要而反复鉴定;三是强化鉴定人的法律

5、责任感,体现鉴定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对于鉴定意见形式或者内容上存在瑕疵的,实践中,不能因为鉴定意见中因失误产生的形式瑕疵就直接否定该证据的证据能力,不能因笔误导致的表述错误直接否定证据的证明能力。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1)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2)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3)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因此,对于鉴定意见的错误,如属于实质性错误的,应当否定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处理(-)鉴定意见的局限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作了严格的规定,不仅将当事人异议作为鉴定人必须出庭的情形,还增加了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并列条

6、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并非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而致使鉴定人出庭的必经途径和必要条件。由于鉴定意见兼具科学性和证据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其科学性属性决定了鉴定人出具的相关意见难免具有局限性和开放性,受科学原理、技术方法、鉴定标准以及鉴定人员的认知能力所限,鉴定意见出现误差是符合认知规律的。而其证据属性决定了鉴定人在从事鉴定活动中易收到干扰。司法鉴定不同于普通科学探究活动,司法鉴定活动的目的性更明确、对实验材料的限制更严格、鉴定过程更容易受人为因素影响,这些特点也导致鉴定意见可能出现与科学真相不符的情况。关于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问题,民事诉讼法修改给予了充分肯定,在理论上并无不当之处。由于鉴定意见

7、是鉴定人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对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进行加工得出,特别是其形式上系通过书面报告的方式呈现在法官与当事人面前,并没有通过当庭言词的方式表现,这就使得相关证据的信息是单方面体现,而无法实现当庭的双向乃至多向的交流沟通,无法就法官或者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中无法理解或者提出质疑的问题立即进行答疑解惑。此外,由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极强,很难通过当事人另行举证的方式予以推翻。因此,当事人对鉴定书所提出的异议,本质上只有通过鉴定人的出庭,详细解答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才能对鉴定意见包含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作充分的展示,达到直接言词审理的基本要求,也能让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保持独立、专业、

8、谨慎和诚实的职业操守进行有效的监督。(二)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处理实践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法院一般不直接启动鉴定人出庭的程序,而是了解异议的具体内容,是否是针对鉴定书的内容,而不是针对鉴定材料、鉴定程序或者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等非鉴定书本身内容的问题。对于非针对鉴定书内容的异议,应当进行法律审查,而鉴定人出庭则主要解决鉴定意见所涉及的内容的科学性审查的问题。人民法院将鉴定人针对当事人的异议的书面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意见转交当事人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当询问异议是否存在变化,相关异议的具体理由和相关依据,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交相应的资质或者证据,为下一步鉴定人出庭做好充

9、分的准备。(三)鉴定人出庭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审判人员应当提示将会发生鉴定人出庭费用。鉴于专家辅助人协助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的发表质证意见并进行相关问题的辩论活动,鉴定人出庭如果缺乏专家辅助人的协助,根本难以保障质证活动的高质量,因此还应当一并提示异议人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询问鉴定人并参加相关专门性问题的质证活动。此外,条件允许的法院,当事人同意鉴定人以其他方式如通过庭审视频等方式作证的,鉴定人可以以其他方式作证。鉴定人出庭费用的缴纳(-)费用的范围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

10、得代收代付”。申请鉴定不管系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还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审查同意后委托,均会产生。但是,必须要明确的是,即便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同意启动鉴定并委托鉴定人所产生的鉴定费用,该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与鉴定机构并不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双方不存在直接的委托与受委托关系,委托鉴定的关系只能发生在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和接受该委托的鉴定人之间。所涉及的鉴定费用在性质上应当视为当事人因诉讼需要所需要预交的保障诉讼进行的必要费用,具有公法意义上的义务性质。(二)费用的标准实践中,各个地方、各个鉴定类别,甚至各个鉴定机构对于鉴定人员出庭的人数、收费标准等都不尽相同,一些机构在鉴定费用中包含了

11、鉴定人员出庭的相应费用,也有一些机构因鉴定费用中并不包含鉴定人员出庭的相关费用,故另行收取,但收费标准相差较大。在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一方面肯定了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正当性,另一方面,也规定了预缴制度,并明确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的,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方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双方都提出异议的,由双方分担。此外,为防止不预交费用导致的拖延扯皮,还特别规指出了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法律后果。(三)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根据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虽然案件受理费和鉴定人出庭费

12、用能够均属于诉讼费用,但两者在性质上有较为显著的差异,案件受理费系当事人启动民事诉讼,以公权力解决私权利纠纷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是对公共资源的一种补贴。而鉴定人出庭费用等其他诉讼费用本质上系当事人为诉讼需要所支付的必要费用,虽然可能有人民法院代收,但最终收取的主体是提供相应服务或者因被动参与诉讼活动而遭受的相应经济损失的鉴定人员或者证人。实践中,关于鉴定人出庭费用由申请人负担还是由败诉方承担还有一定的争议,鉴于该费用属于诉讼费的性质,同样应当受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约束。鉴定人出庭条件的判断法院如何判断“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条件,需要综合当事人的异议及法官对该鉴定意见质

13、量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如果鉴定意见的瑕疵或者缺陷达到即便当事人不申请鉴定人出庭,人民法院亦要依职权传唤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的较为严重的情形,即便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人出庭费用亦应当由鉴定人自行承担。对于这个问题的判断,应当在通知鉴定人出庭前予以明确,并告知鉴定人。此外,关于鉴定人出庭费用承担的问题,应当注意预交义务和最终负担义务的区分。目前法院认为,由于鉴定的启动基础在于法院的确认或委托,鉴定费用因此具有公法性质,基于同一诉讼行为发生的预交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等,虽然产生的具体形式不同,但都属于为了诉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作为一个相同属性的诉讼费用的概念。因此,最终申请人预交的鉴定费用及申请鉴定人出庭所预交的鉴定人出庭费用,其负担均需要结合裁判结果进行确定,一般可以参照诉讼费的负担规则,即由败诉方承担。当然,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以及相关费用的负担存在行业管理的除外,如:对保险标的物遭受的损失的必要费用的,则应当依据保险法对该费用的负担确定承担主体;医疗机构事实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排除该存在医疗过错的诊疗行为与患者遭受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则对于这种支出人民法院亦可以根据案情确定相应负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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