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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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1总贝U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小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

2、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3 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铁路

3、、民航在本行政区域内运营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铁路、民航部门有关预案执行。1.5 事故处置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3)科学应对,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

4、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做到联防联控、群防群控。2、组织体系2. 1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是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是市食安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2.3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组等级

5、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安委作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可设立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1)综合协调组由市食安办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教育局、泰州海关泰兴办事处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组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工作督查等制度,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

6、应、高效处置。(2)事故调查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泰州海关泰兴办事处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现场调查处置,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3)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泰州海关泰兴办事处等参加。主要职责:追溯问题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扩大。(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按照各部门预案制定医疗救治方

7、案,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工作。(5)检测评估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泰州海关泰兴办事处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故影响,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市食安委。(6)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等参加。主要职责:加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社会救助、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8、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舆情走势,组织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报道,开展舆论引导,统一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8)专家组由市食安办牵头,有关方面专家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善后保障等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置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必要时,专家组直接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要组织食品检验检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3、预防预警3. 1预防和应急准备(1)各

9、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编制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做好日常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企业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应急管理队伍;每年开展应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从业人员掌握应急处置相关程序,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能力;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2)市食安办应牵头制定并及时修订完善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议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支援保障工作;应牵头有关成员单位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

10、事故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蔓延。(3)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对本市区域内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点的生产经营企业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确保及时整改到位。(4)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养殖、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等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评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3.2 监测全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

11、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和核实,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种植养殖从业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相关监管部门。3.3 预警3.3.1 预警分级响应及信息发布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警响应分为I级、级、I级和IV级响应。其中I级为最高级别,I、级预警信息由省食安委领导签发;III级预警信息由泰州市食安委主任签发,IV级预警信息由本市食安委主任签发。预警信息经签发后,

12、通过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发布,或者根据需要通过其他必要方式对外发布。3.3.2 预警行动经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委托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舆情的收集、核实、汇总和分析研判,预估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达到食品安全事故相应分析标准的,按照本预案处置,并及时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汇报。同时,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根据

13、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进展,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说明;加强舆情跟踪监测,主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3.3.3 预警调整和解除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及时解除预警。4信息报告与通报4. 1报告主体和时限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民主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1)食品生产经营者

14、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立即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2)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才疑似病人的,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市卫生健康委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管局。(4)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的,应当立即通报市食安办;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食安办通报。(5)卫生健康委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市食安办。(6)食品安

15、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或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或举报。(7)对于达到较大以上级别的事故,市食安办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由市政府统一扎口立即向泰州市政府和泰州市食安办报告。(8)对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安办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分别报告泰州市人民政府和泰州市食安办。4.2 报告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卫生健康委和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信息来源、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

16、先期处置措施等要素。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可以进行多次报告,报告信息主要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要素。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进行信息汇总。汇总信息应当包括事故概况、调整处置过程、事故情况、责任认定、追溯或者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要素。汇总报告信息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4.3 事故评估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市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食安办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事故评估内容应当包括:(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经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5应急处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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