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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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石油化工辔院育普学历健族教有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学生姓名:曾烦奕层次:本科所学专业:法学班级:函法本195班指导老师:丁杰文职称:讲师2023年7月31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i附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表指导教师评语成绩按百分制评定(60%)评定成绩:分签名:年月日评阅教师评语成绩按百分制评定(20%)评定成绩:分签名:年月日答辩结论成绩按百分制评定(20%)评定成绩:分签名:年月日总评各专业按规定百分比折算出分数,评出并填写等级。评定等级:签名:年月日注:此表请不要改变文档格式,用时请复制广东石油化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承诺书我承

2、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浅析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瓦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若本设计(论文)及资料与以上承诺内容不符,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毕业设计(论文)作者签名:曾烦奕日期:2023年7月31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专业:法学层次:本科班级:函法本195班学生:曾烦奕学号:1953402050581、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浅析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2、毕业设计(论文)课题要求:1、毕业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初步选定毕业论

3、文选题方向,再根据选题方向收集有关资料,阅读10篇以上与论题有关的专著或其它文献。3、实验(上机、调研)部分要求内容(1)围绕论文课题收集关于第一手资料,并对所收集的一手资料进行系统的分析,全面把握其他相关问题。(2)围绕课题,对课题内容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为课题所设及问题提供可操作性的对策。(3)在毕业实习过程中,要虚心向实习单位的同事和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学习,弥补自己在专业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理论上的不足。(4)态度端正。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应该多与指导老师进行双向沟通,在撰写毕业论文遇到难题时,也应及时与指导老师沟通,尽早解决问题,以保证按进度完成各阶段的任务

4、,保证论文质量,按时完成论文写作任务4、文献查阅要求:紧扣论题的具体内容,通过学校图书馆、学院资料库和相关网站等途径搜集有关第二手资料,并对所收集的二手资料进行系统的分析,透彻理解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方面的深刻内涵,并且结合实习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感,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在实习过程中所碰到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说明。5、发出日期:2023年4月20日6、学生实际完成日期:2023年9月30日系(教研室)意见:签名:指导教师签名:学生签名:曾烦奕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普法力度的不断加强,人们对于法律的敏感度逐渐上升对于人权的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尤其是最近这几年来侵犯死者人格利益较为出名的几起案例的发

5、生,在这个信息快速传播的共享时代引发了人们密切的关注。人们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态度也变得日益重视,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一度成为了引起争议的热点问题。本文结合国内外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我国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上述分析对比,找出我国在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方面的所存在的问题或者制度方面还有哪些不完善的地方,再根据自己罗列出来的问题给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关键词: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立法建议一、弓I言1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概念论述22.1 死者人格利益的基础概念2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观点学说22.2.2死者法益保护说32.2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模式32.2.1 直接保护模式2.2.

6、2 间接保护模式4三、国内外的相关立法体系53.1 我国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立法规定53.1.1 民法总则185条53.1.2 英雄烈士保护法63.1.3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63.2 国外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立法规定73.2.1 大陆法系国家7四、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方面立法的不足94.1 保护的范围缺乏兜底条款94.2 起诉主体的范围具有局限性94.3 保护期限不明确10五、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完善建议1151力口J1jJ115.2 扩大起诉主体的范围115.3 确定保护期限11结论13参考文献14致谢15一、引言人的一生是短暂而又平凡的,每个人都希望能够在这短暂的一生中能

7、有所为,这样不仅能够成为身边人参考学习的榜样,而且就算有一天自己不在这个世界上了,那自己曾经做过的事情依旧还会造成这一定的影响,古话有云:人虽死,但其精神依在。也就是说人们不仅在意自己活着的时候对于自己死亡之后也同样注重。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的法律较多的保护的是生者的权利,相比之下对于自然人死亡之后的法律保护显得并没有那么完善。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一件事情发生之后能够迅速在社会上传播开,这也就造成了人们感觉到近年来死者人格利益纠纷的案件突然增多,但其实这类问题是一直存在的。对于此每个人也有自己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人死一切都不复存在,他的所有权利伴随着死亡一起消失,也就不用再去为其浪费时间精力

8、保护他。但是更多的人认为,人格权虽然伴随死亡一起丧失,但是人格利益依旧值得保护。长期以来,我国在法治进程的发展过程中注重法理和情理有机统一的观念,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同样也体现着这个观念。无论是一开始的“荷花女”案还是现在的”浙江男篮P图案”等,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态度不曾发生过改变,并且立法机关也在不断引导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也使得死者的在天之灵能够得以安息,其亲属的心理得到慰藉,让这个社会也能体会到法律所带来的温情一面。如果我们的法律放任损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事情不管,将会使得法律出现空白,也不利于我们构建法治社会的开展。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概念论述2.1 死者

9、人格利益的基础概念谈到死者人格利益我们首先就要认识到人格权的概念,权利代表的是一种我们可以做某件事的资格。而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对其进行具体规定,以人格利益作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具备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种人生来即享有的无论其性别男女、年龄高低、智力上下。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生命、健康、名誉等利益等总和,一般而言分为两种: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而生命、姓名、肖像、隐私等这些都属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具体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是一种出于对于死者保护而产生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在出生时取得在死亡时丧失这是毋庸置疑的,人格

10、权也同样是在人出生即取得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死亡时丧失,但就近些年来发生的各种相关案例事实来看人在死亡后依旧享有人格利益并且需要法律对其进行保护。2.2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观点学说近些年来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依据这个问题在诸多法律学者之间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主要是由于在此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保护的客体,所以也就导致了各种学说的产生,根据各种学说所侧重的保护方向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学说:2.2.1 近亲属权利保护说所谓近亲属权利保护说就是当死者的人格利益收到侵犯时,其近亲属的人格权在大部分情况下也会也收到侵犯,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向侵犯死者利益的主体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此种观点中实质上所保护的客体为

11、死者近亲属的利益而非死者本人,这种观点符合民法的常理,即死者本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其死亡时已经丧失。但是同时这一学说不符合权利主体和客体相一致的原则,明明是死者的利益受到侵犯受到保护的却是其近亲属。并且该学说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在死者的利益受到侵犯但没有侵犯近亲属权利时无人能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这一学说也曾得到了大部分学者的反对,但近些年来对于此学说的支持者逐渐增多,因为大家发现自然人死亡之后,生前所拥有的一切等还仍然对亲属、朋友的生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造成着一定的影响,所以这个学说也并不是没有一点道理。2.2.2 死者法益保护说死者法益保护说的观点认为,死者死亡后其生前的各种品格、特性等人格利益

12、仍然对于周围的一切造成着影响,这些人格利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按照此种观点法律所保护的不是死者的权利也不是死者近亲属的权利,而是属于一种死者的法益。所以在这些人格利益受到他人侵犯时,可以由相关起诉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这种法益。这一学说符合民法的原则,在自然人死亡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由其近亲属作为利益的保护主体和利益的受益主体来向侵权者主张赔偿,这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贯彻法理和情理的相互统一。所以综合上述来看,死者法益保护说无论是在基本理论层面,还是在现有的价值观层面,该学说都是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较为完善的一种学说。而近亲属权利保护说也有着一定的道理。但除了上述两种学说外还存在其

13、他学说,比如死者权利保护说等。但是这种学说我们从直观可以理解为,死者人格利益被侵犯属于死者本人的权利被侵犯,人格利益属于权利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这个观点认为死者死亡之后仍然具有一部分权利,而在这一部分权利受到侵犯之时,可以适用直接保护的模式对其来进行保护。本质上所保护的权益客体即死者本人的权利,但是这明显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相悖,所以现在支持这种观点的人极少。2.3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模式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作为一种人们逐渐重视的概念,理论界对于这种利益的保护也分为了两类不同的模式,下面是对两种保护模式所进行的简要分析。2.3.1 直接保护模式直接保护模式所采用的观点其

14、实就是“死者人格权继续说。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这个观点。首先是在死者人格的精神利益方面,自然人在死亡之后,他在人格方面的某些精神利益还仍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在这些精神利益受到他人的侵害之时,由死者生前指定的人或者在死者并未指定的情况下由死者近亲属代为死者行使权利。再者在死者人格的财产利益方面,自然人死亡之后其继承人继承人格利益中的财产利益后,行使该权利时不得违反死者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比如说某一当红明星过世之后身价更加暴涨,在其生前曾为许多产品做过广告代言宣传,但是也曾明确表示过永远不会为a家具公司的产品进行代言宣传。所以在该明星死亡之后,他的继承人就不得使用其肖像、姓名等为a

15、家具公司的产品推广宣传。其中德国就是一个对于死者人格利益采取直接保护模式的典型国家。德国认为无论人在生存期间还是死亡之后其利益都值得宪法对其直接保护。2.3.2 间接保护模式间接保护模式所采取的观点指的是保护的主体并不是死者的人格利益,而是通过对于其他人或者其他方面利益的保护来间接完成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有学者指出间接保护模式主要指在自然人死亡之后,那些死者近亲属对死者的怀念、缅怀、敬仰等方面所产生的利益不能划分为死者的权利,同样也不能划分为死者近亲属的权利。确切来讲这并不算是权利的范畴。并且往往在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近亲属的一般人格利益也会同时受到伤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死者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来讲,在自然人死亡之后便不再具备起诉权。另一方面在行为人作出的行为同时也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也可以从保护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作为起诉主体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大陆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还有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都采用这种间接保护模式来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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