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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治盐、统筹兼顾,创新管理方式,释放市场活力,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加快盐业企业体制机制改革,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市盐业
2、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二、重点任务(一)改革盐业管理体制,完善专营制度1、改革盐业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市及县(市、区)经信管理部门为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原盐务管理局盐业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职能移交给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经信与公安、司法、发改、卫计、市场监管、质监、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由于行业管理职能增加,在市经信委增设盐业管理处,并成立市盐业管理服务中心(全额事业单位),协助做好全市盐业管理工作。2、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未经省盐业主管机
3、构核准,任何企业不得私自生产各类食盐。按照省实施方案规定,省盐业主管机构也不再核准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并鼓励食盐生产企业开展批发销售业务,实现产销一体化经营。3、完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我市现有9家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向省申报核准新的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未经专营许可,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二)改革市场管理制度,释放市场活力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后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
4、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备案,外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本省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均可在本市范围内经营。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在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同时,工业盐(含工业废盐)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贯彻落实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非食用盐外包装要有明确标识,严格防止工业盐(含工业废盐)流入
5、食盐市场。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三)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1、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结合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政府食盐年度储备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区域月均食盐消费量,市、县政府实现分级储备制度并制定储备管理办法。市经信委负责市本级(不含洞头区)食盐储备,市财政负责落实储备费用(具体标准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全市所有食盐批发企业均应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2017年1月1日起,食盐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量不得
6、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食盐销售量。2、规范食盐物流配送行为。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直接将食盐配送到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专卖店等食盐零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食盐终端用户。自建物流系统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其食盐储存设施、运输、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食盐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物流企业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转卖转批食盐业务。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经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信部及省经信委有关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区域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
7、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报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4、加强科学补碘工作。按照省经信委、省卫计委公布的温州地区碘盐浓度标准,各地经信部门要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各地卫计部门要做好当地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做好碘缺乏危害的防治、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估工作。两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温州地区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5、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及各地经信部门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分别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紧急突
8、发情况下,市及各地经信部门可按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6、加强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腌制食品加工区等重点区域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违规从事食盐物流配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严格落实盐产品标识管理制度,对外包装上没有明确标识的工业盐、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不得在本市批发销售。(四)推进盐业企业改革,确保改革顺利实施1、推进盐业企业自身改革。盐业企业要以本次盐业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按照深化
9、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温省属盐业公司改革由上级盐业公司负责,乐清、苍南、平阳三县(市)盐业公司改革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2、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本着尊重历史、有利于改革、有利于稳定原则,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是保障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变。根据“人随事转”原则,市盐务管理局(公司)离退休人员划转地方,挂靠市经信委,仍按原身份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各类待遇。二是妥善解决在职人员身份问题。市盐务管理局(公司)现在职的11名原自收自支事业身份人员,鉴于其转企改制后仍保留事业身份的实际情况,允
10、许纳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退休后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待遇,不再划转地方管理。县(市、区)盐务管理局(公司)人员处置方案由各地自行确定。三、组织实施(一)建立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联系副秘书长、市经信委主任任副组长,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市盐务局(市盐业公司)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有盐务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二)分级抓好
11、落实。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将各项任务细化、量化、具体化,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有盐务局(盐业公司)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改革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任务,没有盐务局(盐业公司)的区参照市政府盐业改革方案执行。(三)分步推进改革。改革将按照先盐业体制改革后盐业企业改革的步骤进行。7月底前,各县(市)及洞头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报送市盐业体制改革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7月底前,市及各县(市、区)职能调整到位;12月底前,基本完成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
12、(四)稳定市场秩序。在新的监管体制建成之前,为防止出现监管空挡,市市场监管部门以委托方式,委托盐务管理局负责盐业市场监管和执法,财政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所需执法经费。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五)强化宣传引导。全市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盐业体制改革宣传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
13、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件,形成对打击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营造良好的盐业体制改革舆论氛围。温州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1、市经信委:贯彻执行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市盐行业运行统计分析工作;加强全市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全市食盐储备体系建设,牵头协调处置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牵头工业盐生产、销售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食盐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市场监管局做好食盐专营企业销售环节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规范生产经营者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行为;组织查处涉及食盐质量安全的跨区域案
14、件和重大违法行为;配合市经信委做好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规范条件中有关质量安全条件的审核与监督,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市经信委。负责落实企业工商登记环节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只减不增的要求;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3、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负责实施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措施;负责依托信用温州网站依法公示盐业价格相关信用信息。4、市编办:负责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涉及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和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职能的转移工作。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非法经营食盐构成非法经营罪案件的查处。6、市财政局:负责食盐储备资金保障,负责过渡期政府委托管理资金等有关财政补助资金落实。7
15、、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盐务管理局在岗及离退休原事业编制人员事业身份社保政策的落实。8、市卫计委: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碘盐监测、评估工作;负责科学补碘宣传教育。9、市质监局:负责工业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10、市农业局:负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的案件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配合查处。11、市环保局:负责工业盐生产或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12、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盐田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工作。1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市经信委对盐田废弃、转产按规定进行审查或审批,做好盐田废弃转产后再开发利用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预审、征收集体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的审查报批等。14、市法制办:负责盐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主体变更和职能转移。15、市盐务局:在过渡期内,要按照浙政发(2016)49号文件要求,受市场监管局的委托负责过渡期间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切实做好盐业监管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