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级验收销号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级验收销号制度.docx(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级验收销号制度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只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二、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由矿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书面报集团公司进行复查,由集团公司复查整改合格后书面报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是否能够组织生产,要根据验收单位的验收意见来确定。三、上级部门检查的一般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治理后由安全管理科报主体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体企业书面报告给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进行验收销号。四、矿井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C级和D级的验收,由区队,责任科室自行负责验收销号。五、矿井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B级的验收,由分管副矿长或分管副矿长指定相关责任科室负责验收销号,并报安全管理科做好闭合销号台账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