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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解读2023年11月18日,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250号,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制度)。一、出台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为进一步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切实加强煤矿生产作业现场管理,压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全省煤矿实行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监察专员制度是我省的一项创新之举,该制度的出台,对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止各类煤矿事故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组成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由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矿领导、总工程师
2、、副总工程师担任。强调了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专业性,必须要由专业的人来干。煤矿要充分发挥现有班子队伍力量,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相结合,统筹安排,抓好落实。三、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职责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而且在与煤矿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上互不替代。这是此项制度的最大特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仅明确煤矿是落实制度的责任主体,强调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就是要通过责任倒逼,真正发挥监察专员作用,从严把控煤矿井下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严防事故发生。二是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对排放瓦斯、
3、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犍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安全审核确认,并且要实行现场交接班,当班监察专员要将现场作业情况向下一班监察专员进行交接,双方要签字确认。三是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严禁空岗、脱岗、离岗。四、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工作内容主要体现在对煤矿生产作业的爆破、排放瓦斯、巷道贯通、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生产作业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具体为:一是监督检查相关科室、区队、班组领导等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按规定到岗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到岗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二是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关键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三是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作业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未经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现场作业,不得进行交接。四是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指挥和操作情况。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立即责令停止现场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