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兽药使用技术规程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适用范围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猪场兽药使用技术规程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适用范围说明.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猪场兽药使用技术规程编制说明一、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与使用方法1、兽药的采购1.1应从兽药生产、经营合法企业采购兽药,兽药质量应符合国家兽药质量标准。1.2兽药产品应有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内包装标签应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含量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安培、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至少应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外包装标签应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与用量、含量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1.3应建立兽药购入台账,
2、台账内容应包括兽药企业名称、兽药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批准文号、有效期、生产批号、入库数、库存数、商品名、通用名、购入日期、购入数量、兽药经营门店、售货人和验收人等。1.4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来源、保管、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5兽用生物制品应冷链运输。1. 6不得购入人用药品及兽用原料药。2兽药的保存2. 1应建立兽药药房。2.2 兽药应按产品标签、说明书所标识的储存条件储存。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区存放。2.3 兽药储存应有温、湿度控制及防鼠咬、虫蛀、霉变等设施设备。2. 4兽药应妥善保管,防止儿童接触和误食。3. 5应定期清理过期兽药,并作无害
3、化处理。3兽药的使用3.1兽用生物制品3. 11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猪群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选择适宜的兽用生物制品。3. 1.2应根据免疫猪只和免疫程序规定计算领取疫苗数量,实际领取疫苗的数量应超过计算量的5%左右。对疫苗应逐瓶检查,发现瓶签与应注射疫苗不相符,疫苗瓶破损、失真空,液体苗有结块、冻结、异物、变色,油乳苗破乳,冻干苗解冻,超过使用有效期等问题,则该瓶疫苗作废不能使用。3.1. 3疫苗应现配现用,避免阳光照射,舍内温度15C以下应在(46)h内用完,(1525)C应在2h内用完,25z,C以上应在Ih内用完。如不能在
4、规定时间内用完,疫苗应放在加冰的冷藏箱内保存,冷藏箱内保存的现配疫苗应在24h内用完。3. 14注射兽用生物制品引起猪群过敏反应,可注射肾上腺素、地塞米松、扑尔敏等药物脱敏。3 .1.5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4 .1.6应及时回收废弃的兽用生物制品和疫苗空瓶,按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3. 1.7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出现副反应及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保存同批产品备查。3. 2兽药的使用4. 2.1使用兽用处方药物应按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4.2.2 不得使用过期、变质兽药。4.2.3 应按兽药使用说明书中标明的用法、用量使用兽药。4.2.4 预防保健用兽药应选广
5、谱、高效、安全的药物,应根据生猪不同生长阶段选择合适的剂型和途径用药,饲料中添加兽药应符合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应定期更换或交替使用不同类型的预防保健兽药。1.1.1 2.5规模猪场使用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选用药效可靠、安全、方便、价廉的药物,不乱用或滥用药物。根据药物的作用和对生猪的药动学特点,制定给药方案。3.2.6 不得滥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神经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3.2.7 不得使用假、劣和已淘汰的兽药,不得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严格执行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兽药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
6、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的规定。3. 2.8应按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执行兽用药品休药期制度。4相关人员操作4.1兽药使用记录应建立兽药使用记录,记录应包括兽药商品名、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使用地点、使用日期、使用对象、使用数量、使用剂量、使用人、休药期执行情况及处方原件或复印件等,所有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4. 2不良反应记录使用兽药的相关人员应做好不良反应记录,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若有不良反应发生,应立即报告。4.3兽药使用人员基本素质4. 3.1应在兽医指导下使用兽药,兽药使用人员应具有国家执业兽医师资格或具有畜牧、兽医、兽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有1年以上临床经验。4. 3.2应建立兽医室,负贵本场生猪疾病预防、诊断与治疗和兽用药品管理。4. 3.3从事兽药购进、验收、保管、分发的人员应经岗位知识培训I、熟悉国家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兽药相关知识。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各个规模猪场以及各生产阶段的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