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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局财务管理制度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各项支出的报销程序1、各项支出的原始单据,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审签、局长签批后,方可交财务室审核报销。2、一次性支付数额超过2万元的款项,必须经局务会研究、局长批准后,由财务室办理。3、财务室工作人员对单据真伪、有无违规问题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单据,以及附件不齐全的支出款项,一律不予报销。4、对普通发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无单位字头、无出具日期、无大写金额、无印章或印章模糊不清、非复写联、无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等。5、未经局领导批准,局内任何
2、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公款,财务室更不得擅自对外借公款。二、差旅费报销制度1、工作人员出差需借用差旅费,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主管会计核算数额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所借款项必须于出差回单位后3日内结算还清。2、工作人员必须按出差地点直线到达,无故自行变更出差路线所发生的差旅费,由本人自理。3、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的交通工具及其等级、出差补贴(包括途中和住勤)按现行财政制度规定执行。三、专用票据的管理1、财务室负责专用票据的统一管理,有收费职能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专用票据的使用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专用票据的领用、回收及清缴工作。2、设立专用票据总帐及单位明细表,控制和掌握专用票据的使用情况。3、按专
3、用票据规定的联次和用途正确使用,对暂不使用的联次,应保留在存根内,不得任意撕毁。4、对错开、重开或过期的票据,应原样粘贴在存根后,并注明“作废”等字样,不得任意丢弃。5、专用票据要妥善保管,严禁丢失。如发现丢失应及时向财务室和分管领导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对因丢失专用票据发生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6、完的票据加以整理,并及时交财务室。财务室负责上交财政局核销。四、固定资产的管理1、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家具、办公自动化、监测仪器、监理设备、宣传设备、通讯设备、交通设备和其他按国家规定应记入固定资产的设备。2、固定资产购置实行年度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审批手续,由办公室按政府采购的
4、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固定资产购进后,经过验收、核对、编号,由财务室记入固定资产帐。3、接受外单位赠送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或者有效凭证确定固定资产价格,由财务室编号后记入固定资产帐。4、配备到局属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派人到财务室办理有关手续,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财务室负责定期检查。5、使用高、精、尖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6、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外借。确需外借的,须经局长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完毕后,及时收回。7、各单位对在用的固定资产要加强管理,由专人保管,不得损坏或丢失。对无故损坏和丢失的固定资产要按价赔偿,并向局长写出损坏和丢失原因的报告;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8、固定资产需要维修时,管理单位应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会同财务室审查同意后,按所需资金的数额报请局长批准后实施。9、财务室要定期对全局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清点中发现的老化、陈旧或失去正常功能的固定资产,经进一步检查确实无法修复和使用的,经局长批准后,由财务室负责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从固定资产帐中核销。对尚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报废设备,财务室可视情况提出折价处理意见,经局长同意后,负责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10、录像机、照相机等常用的可移动固定资产由财务人员统一保管,各单位如需使用,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并安排专人使用。使用完毕后,要及时交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