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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佛山市高明区段项目(仙村、孔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高效推进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佛山市高明区段项目(仙村、孔堂)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区征地拆迁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公告。一、征收目的为满足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佛山市高明区段项目(以下简称“珠肇高铁江机段高明区段项目”)建设用地需要。二、征收范围、面积、对象(一)征
2、收范围:珠肇高铁江机段高明区段项目征地范围涉及的仙村、孔堂等部分农村集体土地(详见附件2征收范围图)。(二)征收面积:征收红线范围的土地面积为8.1857公顷,折合约122.79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S)征收对象:征收红线范围的土地、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三、征收人、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一)征收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二)征收部门:佛山市高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本项目征收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本项目征地拆迁相关工作。(三)征收实施单位:委托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作为本项目(仙村、孔堂段)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安
3、置等相关工作。四、土地、建(构)筑物补偿需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一)土地使用权证;(二)房屋所有权证;(三)房地产权证;(四)不动产权证;(五)其他权属证明材料。五、土地、建(构)筑物的分类与界定(一)土地的分类与界定1 .有证土地是具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土地。2 .历史用地是指没有权属证书(仅指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但具有土地所在地经联社或村(居)委会出具历史用地证明材料且符合建设房屋的土地。3 .无证土地是指没有权属证书且没有土地所在地经联社或村(居)委会出具历史用地证明材料的土地。(二)建(构)筑物的类别1 .有证建(构)筑物是指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
4、证或者有房屋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手续(含有备案手续)的建(构)筑物。2 .历史建(构)筑物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书,但具有建(构)筑物所在地村(居)或村小组出具证明材料的建(构)筑物。3 .无证建(构)筑物是指没有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没有房屋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手续且未经所在地村(居)或村小组确认的建(构)筑物。(三)建(构)筑物面积的界定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房屋对应的土地用途以土地登记用途为准。4 .若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以登记簿登记面积为准;若对登记簿登记面积也有异议的,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按认定的面积计算。5
5、 .属于本公告补偿对象,没有权属证载面积的,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按实际测绘面积计算。六、征收地补偿方式及签约期限(一)本项目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涉及宅基地征收的,实行货币补偿和宅基地调换安置补偿两种方式。(二)征收地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月30日止;土地移交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搬迁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七、征收补偿(一)土地征收补偿1 .农用地每亩72900元(含土地补偿费
6、、安置补助费),农村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2 .集体村庄建设用地按1500元/平方米进行计价补偿。3 .集体工业建设用地由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周边同类型土地价格评估结果予以补偿。4 .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给予补偿。5 .土地已发生填土费用的,按30元/Itf补偿。6 .留用地安置实施方式: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所产生的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面积的15%比例计算,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本公告按40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留用地货币补偿后不再安排实地留用地。(二)房屋价值补偿房屋(含集体建设用地上企业厂房)由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
7、重置价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含房屋的装修、附属物和其他构筑物;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八、宅基地补偿方式(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被征收人与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在征地款支出。(二)选择宅基地调换安置补偿的,且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原则上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自行提供固定规划面积宅基地与被征收人进行调换、安置,调换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出IOO平方米/户。相关费用(含调换土地补差价费用)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统筹解决:1 .回迁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按11置换,即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宅基地面积1平方米调换宅基地面积1平方米。2 .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宅基地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
8、可申请增购至100平方米,土地增购单价为15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按1500元/平方米向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三)宅基地补偿支付和使用管理原则全部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按相应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占地面积乘以1500元/平方米单价计算)统一划至宅基地所属经济合作社指定账户,由宅基地所属经济合社统筹使用与分配管理,用作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差额等补偿。(五)调换后新宅基地的三通一平(指通路、通水、通电和场地平整)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调换后新宅基地办证由征收实施单位协助办理。九、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费按广东省人民
9、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3)2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2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十、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菜地、养殖水面3000元/亩,水田、旱地1000元/亩。(一)常见苗木搬迁补偿标准按本公告附件1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宅基地等补偿价格表的补偿标准计价补偿。(二)本公告中未包含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由征收实施单位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十一、鱼塘
10、占用补助费涉及被征收鱼塘通过招投标租用的,按鱼塘未征收部分的面积乘投标合同约定的租金单价计算,给予被征收人补助一年鱼塘占用费;未通过招投标租用鱼塘的,按每年1500元/亩的价格补助一年占用费。十二、鱼塘整理补助费涉及被征收鱼塘的,按鱼塘未征收部分的面积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元/亩鱼塘整理费。按照“谁整理、谁收益”的原则,拨付该鱼塘整理费至被征地经济合作社或者鱼塘承包者账户,即:如果原承包者因本次征地而解除原承包经营合同的,由被征地经济合作社负责整理未征收鱼塘,鱼塘整理费由原出租经济合作社收取;如果被征地经济合作社与原鱼塘承包者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由该鱼塘承包者继续承包经营该鱼塘未征收部分的
11、,承包者愿意负责整理未征收部份鱼塘的,则由原经济合作社与承包户签订鱼塘整理协议,依程序拨付该鱼塘整理费至鱼塘承包者。十三、搬迁补偿(一)搬迁补偿申请人1 .如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为同一主体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公司、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所有权人为搬迁补偿申请人。2 .如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合法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为不同主体的,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合法所有权人为建(构)筑物或场地搬迁补偿申请人;实际使用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除建(构)筑物或场地外其他属于其合法财产的地上附着物的搬迁补偿申请人。(1)以被征收建(构
12、)筑物或场地位置作为经营场所或合法证照登记场所的,且能提供未到期的租赁合同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2)以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作为储放物品或设备的,且能提供未到期的租赁合同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3)以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作为经营、储放物品或设备的,租赁合同虽到期但能提供场地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的搬迁补偿涉及不同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提交租赁合同或场地合法使用其他证明材料,需在测绘、评估时分别进行确认,经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核实。(4)实施征收部分只作一次补偿,补偿涉及多方利益存在争议的,由相关利益方协商解决。(二)非住宅(工
13、业厂房)搬迂补偿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一般性设备等可搬迁的,由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作搬迁评估,按搬迁直线距离为50公里以内的标准进行搬迁补助评估,按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搬迁补偿标准。2.生产线设备和特殊设备确实不可搬迁的,可根据实际损毁情况,由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标准。(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1 .因整体搬迁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般情况下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厂企纳税证明计算近三年内经营利润的月平均值作为补偿依据;在不能提供纳税证明的情况下,采用市场租金计价的方式作为补偿依据。2 .因部分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
14、停业损失补偿。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考该企业近三年内的月平均利润进行评估,以评估的月平均利润和实际停产停业时间计算损失补偿。在不能提供近三年内月平均利润的情况下,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按市场租金计价的方式进行评估。3 .因搬迁造成住宅房屋租赁停产停业的,能提供与征地拆迁预公告发布之日前3个月或以上时间在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参考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按拆迁面积乘以单价计价,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租赁经营损失补偿。无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住宅房屋,不给予租赁经营损失补偿。4 .因搬迁造成合法经营房屋停产停业的,根
15、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利润损失补偿。具体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能提供完税证明的,根据完税证明作为补偿依据计算;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由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参考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按拆迁面积乘以单价计算。5 .因搬迁造成厂企工人停产停业的,人数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拆补偿协议时在社保部门登记的人数或经镇(街道)征拆部门核定的企业员工工资支付人数为准,补偿标准按签订征拆补偿协议时上一年社保部门发布的当地职工月人均工资标准作为月均补偿标准。整体搬迁厂企停产、停业的补偿期限视实际情况协定,补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部分搬迁厂企停产停业的工人安置按实
16、际停产停业的时间和人数补偿,最长补偿时间不超过6个月。(四)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计算,给予2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不足2000元/户的按2000元/户发放。6 .回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计算,给予20元/平方米的回迁补助费,回迁补助费不足2000元/户的按2000元/户发放。7 .搬迁、回迁补助费支付: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上述搬迁、回迁补助费。(五)临时安置补助1厂房搬迁补助中的临时安置租金补助按厂企原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或者由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参考当地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