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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绛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家、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结合绛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地毯式、全方位、无死角”总体要求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
2、原则,全面开展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全县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城乡自建房数据化管理;严控增量,健全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二、时间安排(一)重点排查(2023年6月一9月中旬)。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排查“百日行动”,同步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和隐患整治,及时消除重大风险隐患。(二)重点鉴定(2023年6月一12月)。完成所有经营性自建房的房屋安全鉴定,出具鉴
3、定报告,针对性地提出整治措施。(三)重点整治(2023年6月一2024年5月)。基本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健全完善城乡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用作经营等方面的长效管理机制。(四)全面排查(2023年9月下旬一2023年6月)。力争完成经营性自建房之外的其他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五)全面整治(2023年9月下旬一2025年5月)。完成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进一步健全城乡自建房建设地方性法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实现全县城乡自建房数据化管理。三、主要任务(一)全面排查摸底。1排查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绛县开发区管委会社区要对本行政区
4、域内所有城乡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在城市,重点排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在农村,重点排查乡镇政府驻地村、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社区、大型厂矿企业周边等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2 .排查内容。(I)房屋基本情况。排查自建房建设地点、产权人(使用人)、房屋用途、土地性质、所在区域、建筑层数及面积、建造年代、设计建造方式、结构类型等。(2)房屋安全情况。选址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场地周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边坡是否稳定等;结构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有设计图,设计图是否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是否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或培训合
5、格的农村建筑工匠建设,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预制板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年久失修、改变承重结构装修,各类外装修及外墙保温层、装饰线条、广告牌匾、贴面是否有脱落危险等;建筑材料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使用有毒易燃建筑装饰材料,是否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等;特种设备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是否合格和检验情况。(3)经营场所安全情况。对经营性自建房,要同时排查相关经营许可办理情况,房屋安全鉴定情况,以及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配置并且能正常使用,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电气、燃气设备安装使用及线路管路敷设维护是否符合要求,餐饮场所是否违规
6、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情况。(4)房屋合法合规情况。排查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消防、设施设备等相关手续办理和违规改扩建、违规改变房屋用途、违法审批等情况。3 .排查方式。各乡镇人民政府、绛县开发区管委会社区要发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自查,组织网格员、安全管理员、巡查员三员核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要组织专人,会同技术人员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按照网格化排查、清单化管理的要求,对城乡所有自建房全面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在城市,按照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其他地区的路径排查。
7、在农村,按照乡镇政府驻地村、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社区、大型厂矿企业周边、一般村的路径排查。排查人员逐户逐房填写信息采集表并建档,录入国家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二)开展“百日行动”。各乡镇、绛县开发区、社区要在5月份紧急开展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6米以上跨度、结构形式复杂、加建改建扩建、住宅改门店、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
8、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安全鉴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规范利用自建房开展的各类经营活动,对经营场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三)精准整治隐患。1初步判定。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组织排查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山西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对自建房安全状况作出初步判定,区分安全、一般安全隐患和严重安全隐患。对经营性自建房,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清人、停用、封房,由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初步判定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直接履行下一步鉴定程序。对自建住房等其他自建
9、房,初步判定安全的,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初步判定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列出隐患清单;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提出进一步鉴定的建议。2.安全鉴定。对所有用作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必须由具备资格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出具合法、真实、整体性的鉴定报告。对初步判定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的其他自建房,由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分类提出整治清单。3,分类整治。绛县开发区、各乡(镇)和社区(村)三级要根据初步判定和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对照隐患清单、整治清单,分级建立整治台账,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在未完成整治验收前,一律不
10、得用于经营或其他人员聚焦活动。要实施分类整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自建房,要采取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限期整治。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4.分级验收。各乡(镇)人民政府、绛县开发区管委会要规范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验收程序,实施分级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经营性自建房隐患整治,由县、绛县开发区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其他自建房隐患整治,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组织验收。(四)加强安全管理
11、。1严控增量风险。各乡镇人民政府、绛县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凡建必批、凡建必管、凡用必鉴”要求,严控自建房增量风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自建房,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落实山西省“四办法、一标准”和运城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指导意见要求。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所有新建房屋、农村3层及以上新建房屋、新建或改建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强制性标准。中心城区按照运城市加强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管理加快实施城市有机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绛县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
12、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2 .消除存量风险。各相关部门将自建房安全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畴,针对主管领域内的自建房,建立健全13项抓落实工作机制(具体内容见附件1),形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整体合力,全力消除存量风险。3 .强化日常巡查。落实乡镇属地责任,发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社区、村“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自建房安全巡查机制,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对自建房建筑活动、使用安全等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房屋产权人
13、(使用人)应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坚决杜绝房屋安全重特大事故发生。4 .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的自建房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擅自建房,未按照许可规定建房,违规加建、改扩建、住宅改门店、改变承重结构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的自建房,以及违法违规加建、改建、扩建危及公共安全的违建部分,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违法建筑内的违规经营活动,坚决依法予以停业整顿;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14、。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乡镇、绛县开发区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必须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研究、建立和落实房屋质量
15、安全强制性标准,以及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强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四、责任落实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坚持省级统筹、市级负总责、县级实施、乡镇社区网格化落实工作机制。(一)各乡(镇)人民政府、绛县开发区管委会要履行实施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充实监管力量,加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政策、资金、人员保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定期分析研判,推动工作落实。(二)县直各相关单位、绛县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本行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
16、人员管理,对主管领域范围内的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和服务。(三)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履行网格化落实的责任,配齐规划建设办公室专职管理人员,建立日常巡查工作机制,组织对辖区内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按照隐患清单、整治清单和整治台账,督促整治,对账销号,闭环管理,对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村民(居民)委员会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协助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四)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履行首要责任,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房屋建设资料,对照整治清单,按要求完成整治。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所有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编办和县教育局、县工信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