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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2016)年(东城)第(0001)号申请人:一年一月日,收到您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名下的坐落于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Q请您通知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遗嘱见证人的通知其一并参加)于一年一月一日上午/下午一时,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房间进行继承材料现场查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1查验时需携带本告知书,到场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复印件)。2 .查验时请同时携带本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3 .全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参加。监护人应携带被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除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子女参加查验的情况外,其他情形应提交法院出具的行为能力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相关材料应同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 .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中有委托他人参加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5 .联系电话:o如不能按时参加查验,请提前5天告知我中心,由我中心另行安排时间。特此告知Q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登记专用章)年月日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全部共有人)持一份,不动产登记中心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