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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财务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财务票据管理,完善财务监督,维护学院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规定(X财票(20XX)2号)、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XX)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款票据,指学院在各类经济活动中依法向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校内学生、教职工开具的收款凭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规划财务处以及学院下属医院等校属单位(以下简称票据使用单位)适用收款票据的收款行为。第四条规划财务处是学院财务收款票据的主
2、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领用分离、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学院各类收款票据的领取、保管、发放、使用、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五条学院财务收款票据分财政票据、增值税发票二大类。第六条财政票据是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发放,用于学院财务收入与往来结算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学院各项财务活动的重要依据。财政票据按用途分为以下四类:(一)XX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学院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主要用于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高考考试费和国有资产(资源)处置收入等。(二)XX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学院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三)XX省
3、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是指学院下属医院面向患者发生诊疗行为时开具的收入凭证。(四)XX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学院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学院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主要用于收取各种押金、定金、保证金等临时款项,或代收取暖赛、以及教职工等因公借款收回等内部往来结算款项。第七条增值税发票是指税务部门统一管制的发票,适用于学院面向社会进行有偿服务取得收入开具的凭证。主要用于收取科研协作、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第三章票据的领用及发放第八条规划财务处设置财务收款票据管理岗位,指定票据管理员,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实行票据领用、使用、缴销登记制度。票据管理员负责办理财务收款票据的
4、领用、保管、分发、缴销、核销、销毁登记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九条收款票据的领用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第十条财政票据领用实行计划申报制度。收费员须在每季度5号前向票据管理员上报下一季度的票据使用计划。票据管理员根据各单位计划汇总情况,于每季度10号前向财政税部门申报学院下一季度的票据使用计划。第十一条收款票据的领用JXX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XX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XX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票据管理员到潍坊市财政局领用XX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按收赛票据实行属地管理的规定,由票据管理员到当地财政局领用。“增值税发票”,按收费票据实行属地管理的规定,由票据管理员到当地税务部门领用。
5、第十二条票据实行领用登记制度。票据管理员须分类设立潍坊护理职业学院财务票据使用登记表,登记票据的领用、发出使用、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对财政票据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对增值税发票按月盘结、核销。第十三条收费员领用票据时,须填写潍坊护理职业学院财务收款票据领用申请单。第十四条财政票据一次领用数量一般不得超过票据使用单位一个月的使用量。再次领用时须先将以前领用的票据存根交回。第四章票据的使用及管理第十五条财政票据与增值税发票实行实票管理与系统管理相结合模式,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要确保系统信息与实票管理情况一致。第十六条票据使用单位需设置财务收款票据管理台账,准确记录票据的领用
6、与使用情况,严格落实领用、使用、结存、核销手续。做到专人负责、专柜管理。第十七条票据使用单位启用收款票据前,应检查所领票据是否存在缺页、损毁及号码错误等情况。如有缺页、损毁及号码错误等情况,收费员应及时将票据退回。第十八条收费员须在确认发生收款业务后开具票据。确需预开票据时,办理预开票据手续。预开票据不得跨月收款。当月确实无法收款时,应向对方单位索回预开票据,特殊情况由使用单位书面报财务负责人审批、票据管理员备案。第十九条开具收款票据要有明确依据,对收款项目不明、收款标准不符、收款内容不实的款项,应拒绝开票。第二十条票据开具须借助统一的管理系统使用微机打印,做到项目、标准等内容完整真实、各联次
7、内容和金额一致、加盖印章齐全。第二十一条票据开具后,票据使用人应认真核实票据填写信息,如有差错及时纠正。因故退回或换开票据,不得超过开票当月。第二十二条因打印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由票据使用人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票面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保持各连次完整,不得擅自销毁。第二十三条票据严禁涂改、挖补、拆分、撕毁,不得对外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不得串用。第二十四条收费员应当妥善保管票据,发生丢失,应及时说明情况。财政票据按规定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票据使用单位使用财务收款票据所收取的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
8、支。第二十六条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对票据进行盘点清库,填制移交清册,由财务负责人监督办理交接手续。第五章票据的核销、销毁第二十七条票据使用完毕后,票据使用人须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和填制潍坊护理职业学院财务票据使用明细表,交票据管理员妥善保管。第二十八条票据使用人在交回票据时,应在潍坊护理职业学院财务票据登记表上如实登记票据使用情况并签字确认。第二十九条因政策等原因作废及空白未使用需收回的财政票据,由票据管理员在票据信息管理系统中核销。第三十条票据管理员须按规定保管未启用财务收款票据、票据存根、潍坊护理职业学院财务票据使用明细表和领用登记簿。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存根的保
9、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第六章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第三十二条规划财务处建立财务收款票据监督检查机制。票据管理员负责按规定监督、核查各单位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催收应交回的票据。第三十三条收费员及收费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三十四条有下列任一种违规行为者,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报学院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违反政纪的,上报财政、纪检等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二)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院收入的;(三)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四)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票据的;(五)擅自印刷或购买使用不合规票据的,没收其所得,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六)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和举报票据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