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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一、考核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印发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二、考核对象及考核周期考核对象为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考核内容及考核指标考核内容主要是实施意见规定的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在维护全县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包括巩固和提高粮食
2、生产能力,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粮食储备规模,加强储备粮管理;强化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维护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引导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等八个方面,具体考核指标依据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书所列指标分解,由县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与各乡(镇)政府签订县政府粮食安全责任书予以确定。四、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五、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县粮食局牵头,会同县政府办、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建设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发行陇南成县
3、支行等责任落实单位和考核部门,根据实施意见所列职责分别抓好各自工作落实和考核。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审计局、县国资局、县林业局、县统计局、县供销社、县气象局、农行成县支行、县粮食储备库等部门(单位)根据实施意见所列职责,认真抓好各自责任落实并根据考核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六、考核结果评定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IOO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七、考核程序(一)申报。各县乡(镇)于每年12月中旬前,对本乡(镇)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和
4、初步评分,并分别报送县政府各责任落实部门。(二)考核。县政府抽调重点责任单位,组成综合考核组,对各乡(镇)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书面考核意见。(三)结果。县粮食局对考核组意见进行汇总,并商各责任落实单位,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通报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八、考核结果运用对考核结果评为优秀的乡(镇)政府和责任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在确保地方粮食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各乡(镇)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在考核结果通报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上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责任落实单位实施约谈或问责,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各乡(镇)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