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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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细则: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原则。(二)坚持动态管理原则。(S)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四)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五)坚持应保尽保原则。(六)坚持分类施保原则。二、保障对象条件(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

2、活在一起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1 .夫妻;2 .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3 .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5 .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6 .民政部门根据本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三)家庭经济状况经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四)重度残疾人、艾滋病患者等特殊人群按相关规定执行。三、保障标准(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

3、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和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人或抚养人,但无能力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镇“三无”居民,按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农村“三无”人员享受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二)对有一定劳动能力、尚有一定经济收入的城镇保障对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三)对农村保障对象,在省定平均补助标准基础上,实行A、B、C三类分类施保。具体补助差额以县为单位统一确定。四、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采取“个人申请一入户调查一民主评议一乡镇审核一县级审批”的程序认定保障对象。(一)个人申请: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4、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不能以低保指标、审批时限等理由拒绝受理。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2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3 .申请人应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和许昌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以上材料需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二)入户调查:1乡(镇、力、)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逐一入户调查核实。4 .核查人员由乡(镇、力、)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驻村(居)干部

5、、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成员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5 .核查人员应详细核查申请人申请材料、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三)民主评议:1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力、)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真实性以及入户核查的结果进行民主评议。2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力、)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驻村(居)干部、村(居)两委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3 .所有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4 .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四)乡级审核:1 .乡(镇、力、

6、)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乡(镇、办)在民主评议后,要经乡(镇、力、)低保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对申请低保家庭的审核意见。2 .公示。乡(镇、办)将经审核的拟保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3 .公示期满后,乡(镇、力、)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救助对象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以政府正式文件形式报县级民政部门。(五)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1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后,要全面审查乡(镇、办)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4 .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人员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5 .县

7、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拟批准给予低保待遇的,要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6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乡(镇、力、)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7 ,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乡(镇、办)、村(居)将拟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其居住地村(居)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8 .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县民政部门方可办理审批手续。9 .长期公示。县民政部门通过乡(镇、办)、村(居)将已审批对象的姓名、保障人数、致贫原因、保障类别、保障金额以及县、乡监督电话等在其居住地村(居)固定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五、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内容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

8、家庭财产。(一)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10 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11 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不动产收入是指

9、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12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13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二)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2 .机动船舶、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3 .房产。4 .债权。5,家用电器。6 .贵重手饰。7 .高档家俱。8 其他有价财产。六、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计算标准(-)家庭经济收入计算标准。1在职

10、在岗人员,按实得工资计算。9 ,离、退休人员,按实得养老金计算。3 .如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且今后不可能再补发的,由所在企业出具相应收入证明,或按实际所得计算。4 .对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计入家庭收入。5 .对申请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60岁,女18-50岁,学生凭所在学校就学证明除外),无固定职业,每月家庭收入不稳定的,一般按其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计算。(1)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常年外出务工人员按务工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未出台最低工资标准的地方按我市最

11、低工资标准计算。(2)从事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零工的人员,其月收入计算公式为:月收入二最低工资标准(元)30(天)义20个工作日。(3)受人雇用驾驶大客车、大货车的,每人每月按2000元计算收入,小客车、小货车(含出租车)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4)无固定场所、无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个体流动摊贩(水果、蔬菜、修理、餐饮等),月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5)对农转非后土地和生活环境都未改变的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当年土地农作物收成的40%计算纯收入。(6)家庭养殖的牛、马、猪、羊、鸡、鸭等家畜、家禽的收入按当地市场估价的40%计算纯收入(散养的零星鸡、鸭、狗、猫等不纳入计算范围)。

12、(二)家庭财产计算标准。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船舶等财产的估算标准为:1现金、银行存款、债权按实有金额计算。2.有价证券按核查前日公布的市场价值计算。3,机动车辆、机动船舶按出厂年限及实际现状的市场估价,一般以品牌4s店、修理厂的估价为准。4.贵重手饰、高档家俱等财产按市场同类物品价值估算。(三)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标准。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的金额计算。2 .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其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标准为:城镇子女对60岁以上老人的赡养费按国家基本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应付赡养费不低于60元,多个子女的应合并计算。农村子

13、女对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应付赡养费不低于50元,多个子女的应合并计算。3 .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的相关费用。(四)特殊情况的核算标准。1对因城建征用土地、招商引资占用土地或因城镇化发展,领取一次性拆迁补偿金或安置费的群众,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在所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该家庭的购房、租房等费用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按家庭人口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可分摊月数的计算方法是:可分摊月数二补偿金结余部分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月标准。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而将补偿金、安

14、置费提前用完的家庭,可不受分摊月数的限制,据实核算其家庭收入。2 .对于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应根据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成员总收入计算人均收入。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成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予以保障,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成员按农村低保标准予以保障。(五)家庭经济状况的核算办法。调查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进行: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实地调查、核算申请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根据申请救助对象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5、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救助对象(被调查人)分别签字。3 .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在申请救助对象所在的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申请救助对象居住的邻居,并由邻居对申请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和日常生活状况作出评价。对有隐性收入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按第二条家庭收入计算标准计算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确定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4 .信函索证。对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救助对象,应由户籍地乡(镇、力、)受理其救助申请,并安排调查人员以委托调查函等方式向申请救助对象的居住地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5 .群众评议。乡(镇、力、)应当组织由乡(镇、办)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驻村(居)干部、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参加的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真实性以及入户核查的结果进行民主评议。6 .信息核查。乡(镇、力、)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对比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家庭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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