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城市管理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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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梁平区城市管理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2023年)类别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处罚类型备注市政道路设施1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遵守占用、挖掘相关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

2、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2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

3、公示;(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三)挖掘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五)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应当保持规范、整洁;(六)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时,应当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

4、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20号)。2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

5、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2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等设施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二)、(五)、(六)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20号)。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赔偿损央3对市政设施养

6、护维修施工现场不符环境保护要求、影响交通安全、畅通、重大养护维修工程未提前发布公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未使用统一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1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标明修复期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现场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位于繁华地段、窗口地区主干道的重大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要避开交通高峰期。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应急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

7、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20号)。责令改正,罚款4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行政处罚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

8、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符合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2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油气加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类井盖、箱罐、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赔偿损失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柱、

9、管线,应当符合养护规范,保证公共安全。对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自发现之日起,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充、修复或移除。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代为修复、正位或者补缺,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20号

10、)。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货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行政处罚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并恢复原状,罚款,赔偿损失或者从事其他影响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5号)第一条第五款承担交通管理方面市直管及道路交通安

11、全活动跨区域的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强制职能。的处罚3.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20号)。6对在城市快速路上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擅自设置与其他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出入口,擅自行政处罚1.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6000元以上3()(X)()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一、二、三项在城市快速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二)擅自设置与其他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出入口;

12、(三)擅自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罚款跨越、穿2.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处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20号)。对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未经同意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1.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路政管理规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13、应当在城市快速路入口处和跨越城市快速路的设。:访方卜施上设置车辆限重、限高、限宽标志。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快速路上罚款/IJ双处训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2.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20号)。8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冲洗机动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二)测试

14、刹车:(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五)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六)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七)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A)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不得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二)

15、、(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在城市快速路上禁止下列行为:(四)在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开沟引水:(六)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撤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路政管理规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四)、(六)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X)元以下的罚款:3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20号)。责令改正,罚款,赔偿损失9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处罚行政处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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