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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师字(2023)47号长沙师范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与社会的紧密结合,积极推进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参与专业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学校与社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培养适应地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校决定在各专业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院进行专业建设的咨询与指导专家组织。第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授权及本章程规定在二级学院的协调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原则上每专业成立1个
2、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相近专业可以按专业类组建。第五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校内专家、校外同行专家和业界专家三类人员构成,每届任期四年。第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要求具有高级职称;委员5-9人,由了解行业(专业)发展趋势的业界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人)、同类高校的学科专业带头人和本校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人员构成。另设兼职秘书1名,负责日常工作。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审议新增专业方向的可行性研究及论证。第八条审议专业发展规划,提出专业设置调整的意见及发展规划建议。第九条指导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编制课程教学大纲,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专业能力标准、课程体系、实践环节的制订
3、与调整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第十条指导并积极推进校地、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探索多方位协同育人合作新模式。推荐行业(企业)兼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到学院讲课,开展专业前沿信息方面的讲座。为本学科专业教研科研、技术开发和服务提供咨询,为专业教师开展社会服务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一条指导学院的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实践性环节教学与毕业综合训练的选题工作。第十二条指导学院的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提出建议并提供帮助。第十三条定期开展专业咨询研讨会,研讨本专业新发展、新动向、新课题以及在人才培养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第十四条完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4、。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五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第十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第十七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定期向委员通报专业建设情况,听取委员们对专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组织与行业(企业)的交流活动,了解相关专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的新动向。第十八条各专业建设委员会应建立指导委员会档案、工作计划、每次会议与活动记录材料、主要成果记录、其它相关资料等材料。第十九条各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院负责统筹安排。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再补充备案。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长沙师范学院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