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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师字(2019)34号长沙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长沙师范学院章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17-25人。委员由主席从学校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同时,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第三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在学士学位评定委
2、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 .审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2 .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3 .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4 .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5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 .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体质健康状况、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综合训练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2 .受理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破格授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意
3、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3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及处理意见;4 .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1 .复核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材料;2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审定的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人员的名单;3 .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与发放;4 .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第五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重大事项,赞成票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表决。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一
4、)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二)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均具备本科毕业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获得本科毕业资格,且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教学、管理、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二)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或受到刑事处罚者;(四)受记过、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
5、分尚未获准解除处分者;(五)全日制普通教育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者;成人教育(函授、业余)学生统考科目成绩低于70分,其他科目平均成绩低于65分者;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平均成绩低于65分者;(六)英语、计算机、普通话水平全日制普通教育学生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普通话水平等项目未达到下列要求者:1 .非英语类人文社科专业和理工类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320分(相当于百分制的45分,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下同)以上;2 .音体美等艺体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必须参加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相当于原三级)并达到45分以上;3 .英语类专业学生必须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4
6、.非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一级及以上考试,且成绩合格(达到60分及以上);5 .理工类、电子商务等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模块二级考试,且成绩合格(应达到60分及以上)。6 .全日制本科学生均需参加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师范类专业及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学生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其中语文教师类专业不低于二级甲等;其他非师范类专业不低于三级甲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英语未达到下列要求者: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湖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非英语专业学生在籍期间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320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
7、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及以上。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要求适时决定调整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七)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中等者;(A)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九)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裁决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八条学生在弹性学制最高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有第七条第(五)、(六)、(七)款之情形,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一)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选调生、公务员、村官、带编教师、应征入伍等;(二)在校期间在教育主管部门或其它政府部门组织
8、的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大赛中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者;(三)在校期间受到省级政府部门及以上嘉奖或荣誉称号者;(四)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独立)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的学术论文者,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各类知识产权证书者(论文发表和各类知识产权证书截止时间为当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审核会议召开前)。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条二级教学单位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对毕业生的德、智、体、美、劳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一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形成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第十二条教务处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长沙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细则从2019级本科学生开始实施。长沙师范学院201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