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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新生儿医学证明发放事项的监督管理制度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监管,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监督检查对象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项目的审批情况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的审批情况等;(二)是否存在伪造、倒卖、转让或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三)是否存在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四)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
2、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五)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等。三、监督检查方式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省、市卫生计生委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一)专项检查: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署启动,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开
3、展监督管理工作。(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及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三)临时性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或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1、根据工作计划,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2、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
4、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四)整改后处理。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市卫生计生委。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
5、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处理施:(一)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三)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制度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