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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二道区审计局行政职权运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为提高审计项目质量,规范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局机关各科室实施的审计项目。二、监督检查内容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以下内容:(-)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四)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在审计报告中的反映情况;(五)主要事实描述的清楚准确性、相关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六)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的恰当性
2、,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七)经济责任界定的恰当性;(A)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适当性;(九)有关审计程序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区审计局内设专职审理部门法制科,负责对区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进行审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审理部门收到审计项目审理资料后,对资料的完备性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正式进入审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审计组所在科室补充有关资料,待资料完备后再行审理,并办理审理资料签收手续。(二)审理部门审理审计项目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三)审理部门审理后出具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及时反馈至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意见包括审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四)审计组将审理意见书及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归入审计项目档案。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加强与审计组所在科室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二)在审理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时,审理人员及时提请审理部门负责人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审理会议审理意见。(三)审理部门完成审理工作后,及时登记审计项目审理台帐。(四)审理部门定期对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业务质量问题及审理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年度终结后,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项目审理情况报告,提出改进审计执法工作的建议。本制度从2016年4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