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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阳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阴影部分为拟删除内容,字体加粗部分为拟增加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事业的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服务和使用、安全与应急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
2、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以及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J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发展燃气事业燃气工Q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盘燃气管理工作协调、和应急保障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四岗条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的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发展改革、城管执法、应
3、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自然资即颦、商务、公安等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H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五图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扩大燃气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领域。第七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促进燃气经营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4、和技术水平。第二章规划建设和应急保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天然气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第七条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新城区建设时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将燃气管线纳入,进行统一建设;旧城区改建时,应当将燃气管线纳入城
5、市地下综合管廊统一规划建设。在管道燃气供气发展规划区域内,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建、高层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不得新建瓶组站、气化站|;旧城区已建%的警生小区气化站,燃气经营许可期满后1应啰止使用;原已建成仍在使用的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应当接入市政燃气管网供气。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区,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第十一条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
6、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八十二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第九十三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尾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初使用。第十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制定燃
7、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动要求等。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确暨气应朝备所整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启用要求等内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且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应急保供预案。第十一条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供应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供应程序等内容。燃气经营者应当
8、按照燃气应急保障供应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应急保障供应预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按照燃气应急保障供应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第三章燃气经营和服务第十二五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燃气种类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由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车船用加气站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
9、充装许可证。第十六条阜阳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燃气、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经营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阜阳城区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第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受理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交的年度报告,定期评估其经营管理、安全运行和燃气用户服务等情况,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第十四条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按
10、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五九条燃气经营企业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提供服务手册,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片W当用气、节约用对空!殳些当期进行安全检查I向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不?艮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鹭服务隹提供服务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等指标;(三)建立燃斐量里I型度,J呆证燃3号量和压力符合国因规定的标准建立并落实燃气用户服务制度,与燃气用户签订供
11、气用气合同,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档案,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按照规定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符合用气条件的方可供气;(四)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设置燃气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抢修抢险电话应岂有U二四勺时值班,并向社会公布;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_第十六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五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用户需求,制定并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二二履g普遍服务的?务1螃会公布管道燃气安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供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安
12、装、改装申请;(三)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置;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不听劝簟勺,F当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金口青白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并为燃气用户查询、缴纳燃气费用和(四)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对用户进行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提前四十八小时公告或者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通知用户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恢复供气前应及时通知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夜间二十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13、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业务;(二)建立自有气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中登记的气瓶信息与充装或者销售的气瓶上设置的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志一致。不得充装、销售与本企业气瓶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经登记的气瓶信息不相符的气瓶;(三)不得使用报废、改装、超期限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不得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四)建立气瓶配送追踪制度,对气瓶储存、充装、运输、供应、配送、使用、检测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五)实行配送经营,配送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完善送气服务网络,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送气服务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将培训合格的送气服务人员名单报送所在(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八
14、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5、第十九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在向车辆加气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加气前要求车辆停放稳定并熄火,司乘人员离开车辆;(二)加气前后检查气瓶状况或者装置情况。(三)有燃气泄露、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雨天气等不安全情形时,应当停止加气、卸气作业。第四章.气色用第二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接受燃气经营企业的第二十条鼓励燃气用户使用金属软管、波纹软管等防损、抗老化的连接管,安装使用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露报警器和燃气切断阀。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管道燃气锅炉、燃气空调等大用气量的燃气燃烧器具,符合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方可安装使用。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除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燃气气瓶存放在封闭的柜体中,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瓶装燃气;(二)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增加其他使用功能或者变更(三)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四)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