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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管理规定为了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加强对从事或接触高温作业人员的保护,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制定本规定。1、高温作业人员的范围:凡是在生产中接触能够散发出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等或在夏季露天作业的作业人员属于高温作业人员O2、保健措施:2.1 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对不宜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2.2 对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者,要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保健的清凉饮料及防暑降温要求药品;2.3 在施工现场配制的饮料,在冷却、运输及供应过程中,必须加强卫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污染,保证饮料的清洁卫生。3、组织措施:3.1 各项目部主要领导对本项目的防暑降温工作负责,防止中署事故的发生;3.2 发生中暑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并及时组织调查,了解发生中署原因,积极采取预防措施;3.3 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要合理安排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和作业班次;3.4 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并根据高温天气程度向员工发放高温补贴。4、停工:规定4.1 40度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把工作场所降至37度,应立即停工;4.2 如因工艺要求不能停工,应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不能暂停高温时段工作的,应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必须露天工作的,应合理安排,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