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安全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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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安全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对达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条安全生产奖罚贯彻分级管理、以功论奖、以责论处、奖罚对应的原则。第三条发生事故按有关规定进行追查和处理。对虽未造成事故,但性质恶劣的事件按“未遂事故”进行追查和处理。第四条露天矿安全奖励资金由矿按公司规定进行提取和发放,用于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每个职工都有权制止或检举“三违”行为,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提

2、出意见和获取奖励的权利。第六条在安全活动月等安全生产活动期间,对发生的事故可升级处理。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将二矿所属各单位、各外委承包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八条安环科职责(一)负责安全生产奖惩工作的监督实施;(二)负责制度的制订完善,并监督执行;(三)负责汇总、审核奖惩意见,提交安委会审议。第九条财务科确保奖励落实到安全生产一线人员,不得搞平均分配;同时落实安全生产奖惩的考核情况。第三章安全奖励办法第十条安全奖1、奖励对象:矿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级以下人员。2、奖励办法:安全奖按月考核发放,根据工作岗位和安全职责确定安全奖岗位系数,根据当月工作表现实行部门和矿二级考核,安全奖金额与出勤工作日和安

3、全奖岗位系数成正比,各部门考核后上报安环科。3、安全奖考核:月出勤不足12日的员工,取消当月安全奖,月出勤12日以上(含12日),安全奖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4、安全奖计算公式:出勤天数不足12天时,月度安全奖为零;出勤天数大于12天时(含12日),月度安全奖二岗位系数*安全奖基数*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安全奖基数以公司每月核定数为准。5、为发挥各科室安全工作的考核权,科室员工超过8人的,可在科室安全奖总系数的基础上增加0.2的系数值,由科室分配给安全工作突出的员工。6、各科室按附表一填写,于每月21日报矿安环科,综合科每月28日前将上月考勤报至安环科。7、安全奖由安环科编制初审后,在3个工作

4、日报安全副矿长,由安全副矿长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报矿长批准。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目标奖励1、奖励对象:矿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级以上领导及安环科、保卫科团队。2、奖励办法: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执行。第十二条安全行车奖1、奖励对象:矿属各种机动车、工程机械车辆驾驶人员。2、发放形式:月度统计,年度发放。3、奖励标准: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全年无安全事故、无损坏车辆现象、未给矿造成其它损失的,对驾驶员按车型分等级奖励,标准如下:(1)生产指挥车驾驶员,每车每公里0.08元奖励。(2)驾驶平地机、压路机、装载机驾驶员,安全操作每小时1元奖励;(3)消防水车、大客通勤车驾驶员,每车每公里0.15元奖励。4、车

5、辆所在部门为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1)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确保车辆状况完好及行车安全,防止事故发生;(2)负责建立驾驶员和车辆的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和维护;要经常检查车辆的交接记录,并保存好行车里程、时间、油耗等相关记录;(3)负责或参与车辆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4)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作好记录报至保卫科;5、负责车辆各类证件的管理,需驾驶员携带车辆证件的,做好登记、领用台帐工作;6、对部门车辆安全负全责,有权对违规驾驶员进行处罚;7、每月收集上报当月车辆行驶里程数、各驾驶员分摊里程数以及各驾驶员的违章、事故情况。行驶里程数应真实。第十三条“

6、安全之星”1、每月度评选一次“安全之星”。2、每月20日前,由各科室内部公开、公平、民主推选一名本月度在安全工作中表现优异、业绩突出的员工,连同先进材料报至矿安环科。3、要求各科室按照推荐申请表格式进行申报,不按规定申报的取消评选资格。先进材料要思路清晰,主要内容限于本月工作中的突出安全生产业绩(500字),避免虚、空、大的语言。4、被评为“安全之星”的员工,奖励500元,月度安全奖加0.5分,部门安全奖加02分(个人不累计加分)。安环科负责奖金费用中报和安全奖系数的核算。5、“安全之星”评选,由安环科组织进行,评选时应将参加矿内各类安全活动的积极性作为评选条件之一。6、每月升旗仪式上对“安全

7、之星”予以表彰,“安全之星”应参加每月升旗仪式,并宣传其先进事迹。第十四条安全贡献奖安全贡献奖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奖励在工作中积极纠正“三违”行为,为防止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对提出的安全工作改进方案、管理创新等合理化意见采纳后产生的效益不同,每条建议给与5001000元奖励。另一方面奖励在安全生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机电、环境等工作中成绩突出,项目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时,按完成项目大小,给予项目申报部门一定的奖励。通过技术改造、工艺和设备优化、综合利用等措施减少或取消某项费用时,根据节省费用额度,给予项目实施人员一定的奖励。第十五条隐患收购奖励1、奖励对象:对我矿积极查找和提出事故隐患的矿内外人

8、员进行奖励。根据所提出的安全隐患的等级不同,给与奖励;2、隐患上报方式(1)电话上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隐患通过电话直接上报安环科。(2)文字上报:将发现的隐患及整改措施以文字的形式交至安环科。(3)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源可直接上报矿领导。3、隐患分级根据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通过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9、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85号)执行。4、奖励标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提出者每条给予100.1000元奖励;5、隐患整改对收购的隐患由安环科等部门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第四章安全追责第十六条为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大局意识、红线意识、责任意识,提高管理人员履职尽责能力,保障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和迫切。消除安全只挂在嘴上的老好人思想和漂浮、形式主义作风,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真抓实干、风清气正的管理队伍。对安全失职失察问责规定如下:(一)年度内受到一次公司级或二次矿级通报批评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取消其本人年度内各种评先评优资格。(二)年度内受到二次公司级或三次矿级通报批评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取消

10、其本人年度晋升资格,部门主要负责人、矿班子成员降格使用。(三)年度内受到三次公司级或四次矿级通报批评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七条通报批评的范围:(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组织生产的;(二)不履行安全职责或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的;(三)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等违反事故管理办法的;(四)其它应予通报批评的;第十八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穿爆作业、超高段作业、吊装作业、排土作业、超坡度作业、高处作业、电气设备设施维检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作业环境差等较大危险性作业违反有关规定的;(二)对煤层、煤尘自燃处理不及时,未达到火灾防范要求的;(三)对

11、库存煤堆存管理混乱、积灰积尘清理不及时的;(四)安全技术措施缺失或针对性不强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第十九条“不履行安全职责或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岗位安全职责认识不清,未履行安全职责的;(-)未按要求组织或参加本质安全管理或检查的;(三)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不及时解决或报告的;(四)对部门或分管工作范围内习惯性“三违”行为、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三违”行为不改正、不纠正或不制止的;(五)对安全基础工作疏于管理,未积极改进和提高的;第二十条“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等违反事故管理办法的”是指有下列情形的:对煤矿事故的处置态度、调查和处罚等违反公司或

12、国家有关事故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十一条“其它应予通报批评的”是指经将二矿安委会认定的其它安全失职失察应予通报批评的。第二十二条发生事故,除按照公司或将二矿事故管理办法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外,对管理人员还应依照本规定追究其失职失察责任。第三章安全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未遂事故的处罚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或不认真履行安全责任,造成性质恶劣的死亡未遂事故的处罚:(1)对主要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待岗6个月的处罚;(2)对次要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待岗13个月的处罚;(3)对承担直接管理责任的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承担一定管理责任的单位罚款80

13、0-1600元;2、发生责任事故,矿将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等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对于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执行公司的处理决定。涉及的事故罚款以及费用全部由事故单位承担。对事故不同责任的经济处罚标准: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间接责任分主要管理责任、管理责任、一定的管理责任。全部责任者承担全部经济处罚。重要责任者经济处罚为主要责任者的1/2。次要责任者经济处罚为主要责任者的1/4o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为主要责任者的1/41/2。第二十四条通则1、矿安全生产类会议、培训、活动期间,不认真听讲闲看报纸、杂志、打盹、睡觉

14、,手机响铃等违反会议纪律的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如因公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参加会议,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无故不参加者的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迟到早退、无故换人的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参加会议人员,应做好记录,对会议安排的事项,会后要认真组织落实,指定时间内未完成的,对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5002000元经济处罚。2、矿带(值)班领导无故未履行带(值)班职责的,每次罚款300元;一年内无故未履行带(值)班职责三次以上的,要受到组织处分。3、矿带(值)班领导未填写带班记录的,罚款300元/次。4、矿各级单位应按照将二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制度认真组织每旬、每周和每日的安全检查、安全自查和安

15、全巡检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违反规定的做如下处罚:(1)矿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各组应按规定时间相关材料报送安环科,未及时上报的、检查不认真的,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并责令限期上报或重新检查。(2)未组织安全自查的、自查不认真的、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每次罚款IOoo2000元。(3)对隐患整改不彻底的,对整改责任单位每条处以300-1000元罚款;对隐患未整改的或隐瞒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单位每条处以5001500元罚款;(4)对重复出现的安全隐患,由各组分析原因,属管理、人为等原因造成的,对整改责任单位加倍处罚。(5)各组组长应切实负起责任,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应全面彻底检查。如组织检查不认真,被查出有遗漏隐患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每条处以500元罚款。7、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分数为80分以上(含80分)。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的,给一次补考机会。第二次不及格的,辞退处理。8、其他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分数为80分以上(含80分)。第一次考试不及格,扣除该员工当月安全奖,第二次不及格,待岗培训,期间只发生活费。9、矿属各单位必须落实各自责任,按照将二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如有违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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