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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第一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组织相关单位(部门)按照规定编写本单位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符合露天煤矿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并结合露天煤矿的危险性分析情况。(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露天煤矿的应急工作要求。(六)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七)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露天煤矿相关科室应根据本单
2、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职责分工分别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职业危害应急预案、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及电网安全应急预案等。第二条应急预案的评审(一)应急预案编制完成或修订完善后,应进行评审。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二)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应急预案名称;评审地点、时间;专家书面评审意见;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专家名单(签名)。(三)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结论明确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三种。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基本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评审组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矿根据评审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由矿长签署发布;不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矿组织相关人员重新编制,并按程序重新进行评审。发布实施的应急预案达到修订条件的要及时修订。第三条应急预案的备案露天煤矿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应报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