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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月度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露天煤矿(以下简称本矿)月度生产计划的安全、有序完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对本矿月度生产计划和生产组织进行了规范,适用于本矿、运销公司煤质科、块煤销售公司及外委钻爆、采剥、煤炭加工等生产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本矿成立月度计划管理小组,负责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原煤加工、破碎等环节生产计划的编制和落实考核工作。组长:矿长副组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组员:生产技术科、煤质科、煤炭加工部、调度室、机电科、块煤销售公司、外委单位项目经理第四条职责(一)矿长全面负责露天矿采剥生产计划的组织协调和考核等工作。(二)生产副
2、矿长负责各科室、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以及其他对外的生产协调工作。(三)总工程师负责采矿、边坡、地质和防排水相关的技术管理工作。(四)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的机电管理工作。(五)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和落实生产计划;负责组织有关科室和单位共同完成生产任务,直接管理各钻爆、采剥外委施工单位。负责采剥生产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煤质管理工作,负责工程量、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负责防排水、地质、边坡等管理工作。(六)安环科负责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通知整改。(七)调度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月度生产工作,负责原煤破碎、风选加工管理工作,负责本矿责任区内的道路维护、洒水降尘等工作。(八)机电科负
3、责采场供电管理及抽排水作业。(九)煤炭加工部负责煤炭加工、储存和装运,及时与调度室对接上筛煤工作,反馈上筛煤情况。(十)运销公司煤质科负责原煤、产品煤的“采制化”工作。(十一)钻爆外委单位负责采剥生产的钻爆工作,对钻爆作业的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负责。(十二)剥离外委单位负责剥离生产的采装、运输和排土工作,负责作业区的道路维护、洒水降尘、防灭火等工作,对采装、运输和排土作业的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负责。(十三)采煤外委单位负责采煤生产的采装、运输和卸载工作,负责作业区的道路维护、洒水降尘、防灭火等工作,对采装、运输和卸载作业的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负责。第五条块煤销售公
4、司、煤炭加工部、机电科、调度室将本月生产、销售总结和下月生产、销售计划报至生产技术科,下月生产、销售计划报送时间为本月22日前,本月生产、销售总结报送时间为本月26日前,生产技术科据此编制月度生产计划,撰写月度生产计划会材料。第三章工作制管理第六条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煤炭加工部、调度室、剥离生产单位、采煤生产单位、码煤捡肝单位和风选加工单位采用白班、夜班倒班相结合的工作形式。倒班人员归各生产队、班管理,队长、班长对本队、班的生产、安全负责。第七条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安环科、运销公司煤质科和外委钻爆生产单位人员实行常白班工作制(穿孔作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夜班)。第四章生产计划管理第八条生产技术科负责
5、编制月度采剥生产计划。月度生产计划(图纸及说明书)发至矿领导、调度室;负责露天矿地质模型、水文监测、防排水设计和边坡稳定性验算等相关工作,负责日常钻爆、采剥、排土的放点与验收相关工作。对采场、排土场重点部位进行边坡验算,对可能不稳定的边坡及时提出修改设计建议,并提供边坡稳定防治措施。第九条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月度采剥设计重大变更时,生产技术科应向相关科室和各采剥生产外委生产单位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并按照“第七款”要求给相关领导、科室和施工单位下发相关变更设计文件。第十条生产技术科在每月的生产计划会上向各采剥单位下达当月指标任务,在正常施工过程中,若当月剥离完成量未达到生产技术科下达计划量的9
6、0%,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未完成工程量合同价款的5%,未完成量分摊至剩余工期内。第五章生产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日常生产中,如需要其它科室、部门或施工单位配合的,由科室、部门或施工单位负责人协调、配合,无法协调的由调度室协调解决;调度室亦无法协调的,请示矿长助理(生产)。第十二条对于综合性较强、需多个科室、部门、施工单位配合完成的工作任务,在生产调度会上由矿领导协调,统一安排。第十三条钻爆、采煤和剥离生产任务由生产技术科按月度计划下达。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若局部工程位置调整、施工进度调整,施工单位须先征询生产技术科同意后执行。日常钻爆、采剥生产,按照每日调度会安排执行。第十四条生产技术科负责采场、道路和
7、排土场的工程位置和到界(年计划到界、最终到界)的放点与标记。采场道路和到界工程位置钻爆前,钻爆单位先与生产技术科对接,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施工。各施工单位做好标记点的保护,严格按照生产技术科指定的工程位置组织施工,避免超挖、超排。第十五条钻爆作业:(一)钻爆施工位置由生产技术科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爆破设计由钻爆施工单位负责设计,爆破设计经本矿(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安环科和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并报生产技术科备案。(二)原煤爆破设计要根据煤炭销售进行调节,块煤需求旺季确保爆破出块率。(三)钻爆施工组织由钻爆单位负责,爆破作业严格按照本安体系安全作业操作技术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剥离(采煤)生
8、产作业:(一)剥离(采煤)施工位置由生产技术科现场管理人员安排。(二)剥离(采煤)施工组织由剥离(采煤)施工单位负责,剥离(采煤)采装、运输和排(卸载)作业严格按照本安体系安全作业操作技术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三)剥离(采煤)生产运输道路的维护、洒水降尘、清理浮灰、防灭火由该作业区内的施工单位负责。如共用某一段生产道路,各家施工单位协商解决。第十七条采煤工程要求:(一)采煤施工单位配备足够能力及数量的采装、运输设备,并按采煤进度需求及时调配设备。采煤挖掘机规格不小于神钢460型,在满足正常生产数量的基础上,再配备1台用于选采和辅助作业。(二)所采原煤运输到地面煤场进行破碎筛分加工或煤场堆存由
9、生产技术科指定;运煤车辆按筛分指挥信号卸载或按煤炭加工部煤场管理人员要求储煤,不准乱排乱卸,采煤要满足破碎筛分系统能力。(三)火煤处理要及时,无恶意丢弃有用煤炭行为,如有发生按实际损失加倍处罚。(四)钻爆、剥离和采煤过程中的煤质管理按照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煤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五)煤顶板清理工作由剥离施工单位负责。煤顶板清理完毕后,生产技术科组织剥离、钻爆施工单位对煤顶板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钻爆单位再进行布孔作业。验收不合格的,剥离施工单位应立即整改。(六)煤底板原煤回收工作由采煤施工单位负责。煤底板原煤回收完毕后,生产技术科组织采煤、钻爆施工单位对煤底板进行质量验收,验
10、收合格后钻爆单位再进行布孔作业。验收不合格的,采煤施工单位应立即整改。(七)剥离爆破作业要控制飞入原煤区域的岩土量。对于已清理过煤顶板的、已爆破的和正在生产的原煤区域,超过80mm以上爆破飞石由爆破施工单位组织清理。第十八条采场辅助作业:(一)采场内非采剥生产责任区的运输道路由生产技术科组织维护。(二)采场防排水工作生产技术科负责设计、机电科组织实施、调度室配合。(三)采场生产责任区的防灭火工作由外委施工单位负责,生产技术科进行监督;其他位置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四)采场供电由机电科负责。第十九条钻爆、采剥生产及采场辅助作业工作落实情况由生产技术科监督管理。安环科参与钻爆、采剥生产的日常安全监督
11、管理。第二十条采剥生产其它要求:(一)采剥生产单位按标段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标段每班确保有一名及以上现场管理人员,一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排土场每班每个排土工作面有一名现场管理人员。(二)现场剥离生产管理人员要熟知采装、运输、排土作业规程和工程质量标准,熟知清理煤顶板、修筑(清理)安全挡墙、道路维护等业务。(三)现场采煤生产管理人员要熟知采装、运输作业规程和工程质量标准,熟知清理煤底板、修筑(清理)煤挡墙、道路维护等业务。煤质监装人员要熟知选采、配采、清理夹砰等业务,了解原煤夹杆、泥条带和土珠煤的层数、厚度和位置。(四)各采剥标段要做好交接班记录,对重点工程施工、到界位置施工、煤质选采配采交
12、接班时要有工作交接、交底。各标段现场管理人员在给挖掘机、铲车、平路机、卡车、洒水车操作人员布置任务时,要讲清工作任务、工作标准、可能存在的风险、保障措施等。第六章工作反馈管理第二十一条各采煤、剥离生产单位每天向调度室上报当班生产任务完成量,调度室统计汇总。第二十二条对于矿领导安排的生产任务,各科室和施工单位应按时汇报工作完成情况。第七章生产考核第二十三条各科室、施工单位在生产过程在出现的“三违”行为、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和不到位的,严格按照本安体系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第二十四条煤质管理不达标,按照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煤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各科室、施工单位进行考核。第二十五条钻爆、采剥生
13、产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露天煤矿采剥工程质量考核办法对各施工单位进行考核。第二十六条采场防排水工作,如设计方案不及时出具或设计方案实施效果差,按情节核减生产技术科责任人13分/次;如防排水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采剥生产造成延误的,按情节核减相关科室责任人13分/次。第二十七条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耽误或影响正常生产的,对责任单位处以每次200500元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以每次50030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钻爆、采剥生产任务落实不到位对后续生产造成影响的,对相关施工单位处以每次5001000元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以每次50030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生产组织不力、不服从生产指挥、工作不
14、积极主动配合的,对生产造成损失及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单位)每次处以300500元罚款。第三十条各标段由于设备不足,导致生产任务延迟完成、工程质量无法保证、采剥生产进度影响相关标段正常施工的,采剥设备每缺一组(一台挖机及配套卡车)考核5000元/天,前装机每缺一台考核IOOO元/天,水车、平路机每缺一台考核500元/天。第三十一条各标段由于现场管理人员不足,导致生产任务落实不到位、工程质量无法保证、采剥生产进度影响相关标段正常施工的,视情节轻重每天考核500-1000元。第三十二条月度生产采剥生产量以测量验收为准,调度室统计量偏差不得超过5%。如统计量超出5%,对调度室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采剥单位处以1000元/标段罚款,如统计量误差低于3%,给予调度室核增2分的月度绩效奖励。第三十三条其它生产相关考核按照本矿本安体系相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