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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煤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矿煤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炭生产加工涉及的外委单位(以下简称“外委单位”),包含但不限于负责原煤上筛、筛分加工、装车、回筛倒运、风选加工、设备租赁、原煤破碎、码煤捡砰、盖篷布及其他临时进场作业的单位。第三条煤炭加工部负责对以上各外委单位的监管及考核。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煤炭加工部负责煤场筛分生产期间对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和生产组织协调进行监管,对日常煤场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要及时发现安全管理漏洞及生产组织缺陷,并监督外委单位落实整改,确保煤
2、场生产安全。第五条筛分外委单位作为矿筛分加工及回筛倒运工程承包的主体责任人,是筛分日常生产组织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必须做好筛分的安全管理,包括本单位设备、人员的安全管理以及客户车煤场内装车过程中的车辆引导和安全管理。必须提供足够的人员和设备用于我矿的日常生产,必须保证筛分生产效率和生产能力。第六条码煤捡肝、盖篷布所属单位作为矿码煤捡肝工程的承包人,是筛分码煤捡肝组织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必须做好本单位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必须组织足够的人员保证我矿的日常生产。第三章煤场作业管理第七条各外委单位负责人是其所属区域的安全、生产组织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服
3、从煤炭加工部生产计划工作落实及监管。生产单位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八条各外委单位煤场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各级安全教育培训I,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未取得上岗证便上岗作业的一经发现,对相应外委单位进行500元/人次处罚。第九条各外委单位煤场作业人员作业期间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包括安全帽,硅胶防尘口罩(3M3701CN),反光服,劳保鞋,夜间配备手电筒、肩灯等。劳保配备不齐或不符合标准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元/人的罚款。第十条各外委单位煤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连班作业现象,出现睡岗、脱岗等情况的对当事人所属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出现连班作业、酒后上岗的,对当事人所属
4、外委单位处以IOOO元/次罚款;对筛分管理人员在岗期间不履职、违反上述劳动纪律的,加倍处罚。第十一条各外委单位负责进入各自所属区域内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是第三方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第三方单位煤场内作业时未遵守我矿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按制度对第三方单位对应的外委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二条各外委单位每班必须根据当班生产调度会计划配备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设备检修人员。以上人员必须在规定开机生产时间前到位并完成与上一班人员的工作交接,开机15分钟以内人员未到位的,按迟到处理,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300元/人的罚款;若因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安全管理不到位、生产组织不利,严重影响当班安
5、全生产的,对相关外委单位根据影响时间处以500元/小时的罚款(不满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第十三条各外委单位要做好其负责区域内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本单位人员、其他单位人员、客户车司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责任区域内的人员三违行为不制止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1000元/次的罚款。第十四条各外委单位煤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煤炭加工部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管,严禁对监管人员辱骂、恐吓、肢体冲突、打击报复。出现不服从煤炭加工部现场管理人员监管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出现辱骂、打击报复煤炭加工部现场管理人员的,视情节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2000-5000元/次的罚款并对相应外委单位人员予以辞
6、退处理。第四章煤场生产组织管理第十五条各外委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停机时间组织生产作业,若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停机的,要提前报备煤炭加工部并获得许可,不能按时组织生产且未提前报备或未经许可的,按照实际影响生产的时长对外委单位处以500元/小时罚款(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第十六条各外委单位必须根据当天矿生产调度会计划要求安排当天生产所需的设备,包括挖掘机、铲车、翻斗车等主要生产辅助设备及洒水车、油车、刮路机等一般辅助设备。所需配备的主要生产、辅助设备及配套操作人员必须在当班生产开机前到位,严禁迟到或者早退。开机后十五分钟以内到位的,视为迟到,出现设备迟到的,对相应外委单位按300元/台次进
7、行处罚,若超过1小时不到位的,按1000元/台对外委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七条外委单位筛分现场班长启停机前必须做好筛分设备的检查工作,必须在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条件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设备的启停机。筛分集控室必须按照启停机流程进行启停机操作,并与现场班长及工作人员做好呼唤应答工作。因筛分检修后检查不到位,未做好呼唤应答或不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设备启动导致筛分异常停机或发生事故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IoOO元/次的罚款,相应外委单位对期间出现的事故负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或出具处罚通报专项处罚。第十八条各外委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矿调度会的生产安排进行
8、生产,煤炭加工部负责监管,对于不服从煤炭加工部监管或安排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视情况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2000元/次罚款。第十九条外委单位筛分现场管理人员在筛分运行期间必须做好筛分设备的巡查工作,发现故障后及时向煤炭加工部现场管理进行汇报,根据故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停机检修。对由于外委单位筛分现场管理人员筛分巡查检修不到位导致出现故障或故障逐步加大影响筛分生产的,按影响时间对外委单位处以500元/小时的罚款;出现故障后瞒报、谎报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IooO元/次的罚款。第二十条筛分生产过程中,出现卡堵料时必须通知集控人员将卡堵料位置的上下环节全部停止运行,停电挂牌上锁后并安排专人指挥方
9、可进行清理。清料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点作业工具,下达停送电指令及启停机指令的必须为同一人。对于不遵守上述规定冒险清料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第二十一条筛分停机时必须保证各环节空载,严禁滑筛料仓、重板料仓、振动筛内、皮带上、破碎机内出现积料。出现筛分未空载停机的(滑筛料仓、重板料仓、振动筛内、皮带上、破碎机内出现积料),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因积料造成再次启动时设备故障或停机后存在发热起火风险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2000-5000元/次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筛分在停机后平台指挥人员必须将指示灯调至红灯(禁止翻煤),并做好相关硬质防护措施。出现平台指挥人员未将指示灯调
10、至红灯或无硬质防护的,对筛分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由于私自翻煤造成事故的,筛分外委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报矿相关科室专项处理。第五章原煤上筛管理第二十三条根据本矿现有的煤质条件,原煤上筛外委单位要保证上筛原煤煤质,严禁出现肝石上筛及水煤、火煤、冰煤、脏杂煤、铁器、油桶等维修垃圾上筛,出现砰石煤上筛时,及时调整。出现水煤、火煤、冰煤、脏杂煤、铁器、油桶等维修垃圾上筛的,按照本矿煤质管理办法对外委单位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原煤上筛外委单位必须保证上筛原煤的块径,严禁出现最大直径超过1.5米的超大块,对由于超大块导致翻煤时卡住车厢的,对筛分上煤单位处以500元/车罚款;对出现超大块卡住重板料口的
11、,根据影响生产时长,对相应原煤上筛外委单位处以500元/半小时罚款,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第二十五条出现由于原煤上筛时出现铁器导致筛分故障停机的,根据影响时长,对原煤上筛外委单位处以1000元/小时罚款。第二十六条每班平台上煤车车数必须严格按照当班生产调度会要求安排,加工部现场筛分管理人员随时抽查上煤车情况,出现上煤车与调度会要求不符的,根据所缺车数对原煤上煤外委单位处以300元/车的罚款。上煤车辆故障需及时更换,对于缺少原煤车导致原煤跟不上,或调整上煤位置未提前告知筛分管理人员导致筛分原煤断料,超过10分钟按照影响生产进行处理,对筛分上煤单位按500元/次处罚。第二十七条原煤车辆应按照
12、矿区道路交通指示牌规定行车,上筛斜坡道上禁止停车及超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所属外委单位,视情节严重情况处以500-1000元/次罚款。第二十八条平台排队待翻车辆司机在待翻期间严禁下车随意走动及检查车辆、吹空滤等,一经发现,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由于未按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相应外委单位承担所有责任。第二十九条平台原煤车辆在翻煤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平台翻煤指示灯或平台指挥人员进行翻煤,对不听从平台指挥人员指挥翻煤、红灯翻煤、抢翻、恶意别车的,对相应原煤上筛外委单位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第三十条在有滑筛平台翻煤的,翻煤过程中要求翻煤车缓慢起厢斗,2挡翻煤。严禁快速翻煤,如因翻煤
13、起厢斗过快导致爬筛或大量直径小于滑筛宽度的原煤滑至筛下的,对原煤车所属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筛分平台指挥人员必须时刻了解料仓余料情况,指挥翻煤的频率,严禁出现料仓满仓后溢料或主皮带断料情况。对于因平台指挥人员指挥不当或消极指挥造成平台翻煤不及时导致主皮带断料的,对筛分外委单位处以300元/次罚款;因平台指挥人员指挥不当或消极指挥导致滑筛料仓满仓后溢料的,对筛分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第三十二条筛分平台指挥人员要时刻查看翻煤平台的散料情况,及时安排和指挥铲车进行清理。平台倒车翻煤点散料清理不及时的,对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对因清料不及时造成车辆后轮陷落或其他事故
14、的,筛分外委单位承担所有损失并报矿相关部门专项处理。第三十三条平台倒车翻煤过程中若有筛下回筛或掺配的,根据实际回筛情况,煤炭加工部现场管理有权要求回筛或掺配车辆优先翻煤或间隔翻煤,原煤上筛单位人员不得阻挠。出现原煤上筛单位阻挠回筛或掺配车辆翻煤的,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出现别车、抢翻或出现语言肢体冲突的,对相关外委单位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工作票管理第三十四条为确保机电设备在维护保养时的人员安全,明确机电设备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机电设备进行检修、保养、调试、巡检、清理卫生、破碎机处理卡堵料等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参观人员、机修人员、生产人员、机电技术人员、机电设备厂家技术人员等
15、),在进入生产作业区内上设备作业前必须找负责该区域的集控人员或设备管理员按规范填写工作票。第三十五条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签发人签字确认。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字不得代签。第三十六条工作票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做到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第三十七条工作负责人在填写工作票时必须填写清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以及工作中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第三十八条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接受两张工作票,只有完成了一张工作票的任务,并办理了销票手续之后,方可接受另一份工作票。第三十九条工作票使用统一编号,工作票编号必须按编号顺序填写,且编号不得重复。第四十条工作完成后,由工作负责人
16、找集控人员进行销票,并签字确认,此项工作终结。第四十一条需停电进行处理的,必须先开具停电作业票,经相关部门及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确保断电上锁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票的签字确认。第四十二条煤炭加工部负责煤场内作业票的审核监管,发现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与工作票不符或工作人员与工作票不符的,煤炭加工部有权及时制止,并对相应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工作票由签发人按编号整理后归档留存(每月一次)。第四十四条工作票相关考核:(一)没有按照规定填写工作票直接上设备作业者,若为内部人员,对其工作负责人考核5分;若为外委单位人员,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IOOO元/次罚款。(二)工作项目、工作地点不清、安全措施不具体,若为内部人员,对其工作负责人考核5分;若为外委单位人员,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三)工作未完成提前销票者,对其工作负责人考核5分,若为外委单位人员,对相应外委单位处以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