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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我矿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工作,保障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负责对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评价,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第三条设置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矿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第四条矿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2、构,每年对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本矿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和劳动者公布。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现场进行采样检测时,各单位应配合,保证生产过程状态真实,采样地点、采样时间等能反映危害种类检测数据的真实。第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应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毒面罩(必要时)等相关防护用品。第七条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计划,限期整改到位。第八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