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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制度,是指运用审计方法,依法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监督和评价。第三条市园林和林业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抽调财务审计处、政策法规处、机关纪委等工作人员组成内部审计工作组(以下简称内审组),财务审计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内审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内
2、部审计部门(协会)的业务指导。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规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守有关回避规定。第六条内审组根据年度内审计划、局领导的授权,审查和评价下列事项:(一)局属单位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二)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三)局属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四)局属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五)局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审计事项。第七条内部财务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局机关和局属全额事业单位由财务审计处负责组织,其他局属单位由本单位负责组织。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
3、合法(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第九条局机关和局属全额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一)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三)内审组
4、提交审计报告。(四)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汇总归类问题并进行自查整改。整改完毕后将自查报告报送财务审计处。第十条局属单位负责人离任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一条局属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5、(一)对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财务审计处提出建议,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实施。(二)内审组在实施审计前5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三)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内审组真实、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1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重大事项研究会议记录。2 .内部管理制度及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情况、内部控制相关佐证材料。3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4 .国有资产情况(含固定资产盘点表、台账等)。5 .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四)内审组在审计结束后,提交审计报告。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与内审组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第十三条内部审计结果
6、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内部审计报告。(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三)内部审计意见。(四)内部审计决定。(五)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第十四条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第十六条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0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阅。第十七条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第十八条内审组根据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经局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第十九条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一个月内,向内审组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局领导,同时上报市纪委派驻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处理结果由内审组完整归档。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