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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局机关各股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拟公开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
2、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第三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县局机关各股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第四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第五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法等
3、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以上规定指导保密审查工作。第六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二)是否属于本局尚未决定的事项;(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干扰政府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或经济秩序混乱;(五)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六)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股室具体经办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股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S)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公
4、开的审核意见;(四)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五)主要领导审查批准。不同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同意后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公开。第八条对拟公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九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十条市局机关各股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理由。第十一条各直属单位、机关各股室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导致不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