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公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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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权益,提高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管工作透明度,根据省有关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的意见,结合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社会公开的事项。第三条行政执法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第四条公开信息的内容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凡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特殊敏感信

2、息不得公开。第五条公开时机。一般信息应当主动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应在完成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后予以公开,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信息需要公开的经审核后予以公开。第二章行政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和信息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为:(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公开以下与执法相关的信息:(一)执法职责:包括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职责,政府有关“三定方案”赋予的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分工等;(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三)执法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等各执法环节和执法文书,以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四)执法制度:包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服务窗口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执法工作的相关配套制度;(五)执法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作出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六)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等;(七)行政审批:包括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事项等应该公开的相关内容;(A)监督检查: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要在监督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方式、手段和

4、结果等信息;(九)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八条一般性案件行政执法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二)案件名称;(三)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五)违法事实;(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A)做出处罚法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九)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要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对实施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要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第三

5、章行政执法公开的方式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有关执法信息:(一)政务网站公开。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发布现行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关于规范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二)办公场所公开。要在办公场所尤其是受理大厅,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设施,公开本单位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S)新闻媒体公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公报、印刷品以及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规定进行执法公开。(四)依申请公开。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申请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予以

6、答复。(五)其他方式公开。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开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第十一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开范围内的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制度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第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办理投诉。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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