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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盐零售个体经营者安全监督检查要点操作指南项目代码检查项目内容代码检查内容检查要点法律规定内容法律条文指引1经营资质IO1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1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1.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法第35、122条;食品安全法2.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3.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行为。3.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102实际经营情况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相符1.经营场所地址是否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一致。1.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
2、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sVn15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4、19、23、26、27、45、48、49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6、21条。2.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是否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2.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3.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3.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
3、为申请人。103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6、48条。项目代码检查项目内容代码检查内容检查要点法律规定内容法律条文指引2经营条件201食盐贮存1.经营场所和库房是否卫生整洁。1.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食品安全法第33、132条;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14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8、9、15、16条。2.经营的设施或设备是否有相应的消毒、采光、照明、通风、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或者设备。2.经营的设施或设备有相应的消毒、采光、照明、通风、
4、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或者设备。3.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3.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25米以上)距离。4.食盐贮存区是否存在食盐与非食盐混放情形。4.禁止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运输或者混合存储。5.是否存在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5.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或者混合存储。6.贮存的食盐是否符合离墙、离地等要求。6.食盐在库房应当离地(10厘米以上)、离墙摆放。7.在外设置食盐仓库是否备案。7.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之外设有仓储设施的,应当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13、70条。
5、202食松委托贮存1.委托贮存食盐是否对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1.食品经营者委托贮存食盐的,应当对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69条。2.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食品的,是否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3.记录保存期限是否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3.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项目代码检查项目内容代码检查内容检查要点法律规定内容法律条文指引3自查制度301建立自查制度1 .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2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否明确以下主
6、要内容:(1)日常自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等;(2)自查情况的记录方式等;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4)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时限及程序要求。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法第47、126条、2.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
7、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条。302落实自查制度1 .是否按照自查制度规定的频次要求,定期对食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2 .对日常自查发现的问题,是否逐项分析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3 .自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是否停止经营,并报告。4 .开展自查是否有自查记录。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从业
8、人员管理401从业人员1 .是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盐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健康证明是否有效,人证是否相符。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45、126条。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项目代码检查项目内容代码检查内容检查要点法律规定内容法律条文指引4从业人员管理402禁止从业人员食品销售者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从业情形。1.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
9、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管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一款。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5食品安全风险应急管理制度501应急处置发生食盐质量安全事故,食盐生产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及时报告。1.发生食盐质量安全事故,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不得对事故隐瞒、谎报,不得隐匿、仿造、毁灭有关证据。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2.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
10、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法第103、128条6食品经营过程控制601食盐进货查验1是否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或食品经营许可证。1.食盐零售经营者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零售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和出厂食盐质量检测报告,取得增值税发票。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8、27条。2.是否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3.是否查验供货者出厂食盐质量检测报告。4.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2.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安全法第53、126条。项目代码检查项目内容代码检查内容检查要点法律规定内容
11、法律条文指引6食品602销售提示是否对消费未加碘食盐作出专门提示。应当在经营场所对消费未加碘食盐作出专门提示。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13、29条。603警示标志是否按照食盐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盐。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食品安全法第72条第一款、126条。604食盐运输是否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食品安全法第33、125、132条。经营过程控
12、制605委托运输食捻1.委托运输食盐是否对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1.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69条。2.受托方运输食盐是否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3.记录保存期限是否少于运输结束后2年。3.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运输结束后2年。606禁止销售的食盐1.是否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盐。1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34、124条。2.是否销售无标签或
13、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盐。2.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盐。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25条。项目代码检查项目内容代码检查内容检查要点法律规定内容法律条文指引6食品经营过程控制606禁止销售的食盐3.是否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3.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4.是否将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4.禁止将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15、26条O5.是否经营散装食盐。5.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24条。6.是否将法律法规规章规
14、定禁止销售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6.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1)液体盐(含天然卤水);(2)工业用盐或其他非食用盐;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4)利用工矿盐卤水熬制的盐;(5)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22、23条。7.零售的加碘食盐包装规格是否超过1000克。7.本省零售的加碘食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小包装,包装规格不超过1000克。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10条。项目代码检查项目内容代码检查内容检查要点法律规定内容法律条文指引7食盐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701标签标识1.抽查的预包装食盐的包装上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安全法第67、125条。2.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