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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区建设局建设领域随机抽查工作指引高新区建设局2023年7月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绿色建筑的各项规定(二)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绿色建筑的各项规定。1 .资料检查(1)检查被检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及施工图纸,检查施工图纸是否按建设条件进行设计;(2)施工图纸中绿色建筑有无违法、违规现象。2 .现场检查(1)按图施工情况;(2)所用建筑节能材料是否符合建筑节能要求。(二)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装配式建筑
2、的各项规定。1 .资料检查(1)检查被检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及施工图纸,检查施工图纸是否按建设条件进行设计;(2)施工图纸中装配式建筑有无违法、违规现象。2 .现场检查:检查按图施工情况。三、检查依据(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三)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绿色
3、建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核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检查(二)生产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的检查(三)生产设备运行情况的检查(四)产品生产工艺控制情况的检查(五)产品标记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六)产品分级摆放情况的检查(七)实验室运行情况的检查(A)产品出厂检验执行情况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检查。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存在的困难及意见、建议。(二)生产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的检查。查看规章制度落实及生产管理、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三)生产设备运行情况的检查。现场查看生产及设备运
4、行情况。(四)产品生产工艺控制情况的检查。现场查看产品生产工艺控制情况,是否满足产品标准要求。(五)产品标记的执行情况的检查。现场查看产品是否有产品标记。(六)产品分级摆放情况的检查。现场查看产品摆放是否满足产品摆放标准要求。(七)实验室运行情况的检查。现场查看实验室运行情况,是否满足产品检验标准要求。(八)产品出厂检验执行情况的检查。现场查阅相关记录,是否落实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三、检查依据(一)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
5、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二)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201840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认定技术产品的动态监管,重点核查生产工艺与装备、原材料、产品性能等是否符合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测。(三)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10月2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
6、民用建筑节能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证书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检查(二)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检查。检查建设手续、施工资料、工程款拨付、现场人员工资发放、材料采购、现场人员资格证书从业单位等情况,必要时对现场施工人员抽查询问核查。(二)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
7、接业务行为的检查。检查资质证书、施工合同、施工资料、工程款拨付、现场人员工资发放、材料采购、现场人员资格证书从业单位等情况,必要时核对注册人员保险缴纳情况,对现场施工人员抽查询问核查。三、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
8、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二)清欠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检查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审核发放公示表是否由农民工本人亲自签字按手印;检查在建项目是否有银行签章的工资发放流水,并且流水人员、金额是否与审核发放公示表吻合;现场随机抽查工人,了解是否足额发
9、放工资,是否发放至银行卡。(二)清欠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1建设单位制度落实: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至农民工工资专户,提供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检查建设单位工程款是否按合同拨付工程款,是否执行过程分段结算,需提供银行对账单等证明资料。2.施工企业制度落实:检查“一书两金一户一卡”制度是否严格落实;检查施工现场电子考情是否实现,是否已经与省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完成对接;检查劳务机构是否设置并发挥作用;检查现场维权公示牌、清欠制度标语等设置情况;检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是否严格按要求签订。三、检查依据(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0、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11、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四)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淄人社发201936号)第十五条第五款日常检查监督落实。在建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日常清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按程序进行处理。建筑业企业检查工
12、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企业净资产是否达标的检查(二)企业注册建造师是否达标的检查(三)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达标的检查(四)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是否达标的检查(五)企业技术工人是否达标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企业净资产是否达标的检查。检查企业净资产是否达到相应资质类别等级标准。(二)企业注册建造师是否达标的检查。检查企业注册建造师人数和专业是否达到相应资质类别最低等级标准。(三)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达标的检查。检查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达到相应资质类别等级标准。(四)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是否达标的检查。检查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人数和专业是否达到相应资质类别最低等级标准。(五)企业技术工人是
13、否达标的检查。检查企业技术工人人数和专业是否达到相应资质类别最低等级标准。检查方法: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相关主管部门网络平台信息确认相结合。三、检查依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
14、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四)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情况检查(二)代理合同完整性及合规性检查(三)招标内容及形式合规性检查(四)资格条件和招标文件条款设置合法合规性检查(五)评标委员会组建合规性检查(六)信息公开检查(七)招投标书面情况
15、报告及档案检查(A)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情况检查。检查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81/xyzj/)中填报的单位基本信息、近3年代表性业绩信息、专职人员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二)代理合同完整性及合规性检查。检查代理委托合同是否采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内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规,代理的内容和范围是否与委托合同内容相一致。(三)招标内容及形式合规性检查。查看公开招标项目标段划分是否合理,有无肢解发包行为,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有无公开招标转邀请招标的行为。(四)资格条件和招标文件条款设置合法合规性检查。检查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法、评标办法等设置是否具有明显倾向性,是否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是否设置不合规准入条件。主要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要求是否合规,建造师、项目总监资格要求是否合规,招标文件是否采用示范文本等。(五)评标委员会组建合规性检查。检查评标委员会组建是否合规,评委专业选取是否合规。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