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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管理办法根根据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和*省有关职称评聘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促进医院发展,经医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和完善医院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规范评聘管理程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实行评、聘两条线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在专业技术职称系列范围内及岗位设置的基础上进行聘任。第二章专业岗位设置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在省人社厅下达的岗位数额内,按照床位数设置合理的专业技术岗位。第四条专业技术岗位设量原则
2、:一、50张以上床位设量2名正高,4名副高。二、30-50张床位设置2名正高,3名副高。三、30张以下床位设置1名正高,2名副高。四、未设病床科室及医技科室根据医院总体岗位设量比例设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总专业技术岗位比例30%;(二)正高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36%,副高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64%;五、护理专业的岗位按省卫计委*省医疗机构护理专业高级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六、国家级重点学科(专科)可增加岗位:(一)有病床科室可在原岗位设量的基础上增加1名正高,1名副高岗位;(二)未设病床的科室可在原岗位设置比例的基础上上浮20%O七、省级重点学科(专科)可增加岗位:(一)有病床科
3、室可在原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增加1名副高岗位;(二)未设病床的科望可在原岗位设重比例的基础上上浮10%o八、其他科室(专业)的岗位根据具体情况设量。第三章职称评审第五条必须在单位岗位限额内根据专业学科岗位设置需要申报评审,没有岗位限额及设置编制的不可申报。第六条申报推荐工作以临床一线医疗人员为主。高级职称晋升人数应以学科岗位编制设置为依据,以主要及空缺岗位的临床医学专业优先推荐申报。第七条申请晋升高级职称的人员申报评审专业必须与现从事专业相符,不得跨专业申报。经批准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在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医院不予推荐申报高级专业职务。第八条申报护理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是在临床一线岗位从事护
4、理工作,并严格按照岗位职数要求推荐,每年申报人数不超过全院晋升人员的20%o第九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的晋升,在学科技术发展需要,或现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因流动、退休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再做推荐申报。破格晋升人员根据本专业岗位设置编制数额推荐申报。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任低一级职务以来,必须履行工作岗位职责,重实践,能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专业技术技能,注重平时考核成绩(以相关部门备案为准),凡达到晋升条件的人员要提交个人申请,人力资源部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全院范围内公示后上报。第十一条鼓励更好地总结临床经验,在开展新技术的应用中积极探索开展课题研究、开发
5、。经医院确定立项后,充分发挥两个效益,获得科研成果后,可作为申报评审的条件之一。与本人从事专业无关联的课题成果视为无效。窃取他人成果者,一旦发现,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第十二条任低一级职务以来,本人作为第一作者和执笔人(以学术刊物署名和标准为准),至少在国家刊物全文发表一篇以上,省级刊物全文发表二篇以上论文,可作为评审条件之一,非本专业论文在申报中一律无效,本人不是第一作者或在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作参考。第十三条任中级职务以来,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得推荐申报。第十四条卫生技术人员任中级职务以来,未完成支农任务或不属于免于支农条件的人员,不得推荐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
6、审。第十五条申报评审卫生及中医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自聘任中级职务以来应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三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一个月以上。第十六条对外语、计算机能力不做硬性要求。第十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每年应连续达到25分,E类10分,015分,对平时不注重学习又不参加院内业务学习,对三基三严考试不合格人员,平时抽查不合格人员和甲级病历未达到95%以上者(以医务部备案为准)不得推荐申报。第十八条五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基本合格或有不合格一次者不得推荐申报,不参加考核者推迟晋升时间。第十九条对从基层医院选拔调入医院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临床工作三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务。第二十
7、条在工作中出现医疗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者三年内,对多次出现医疗纠纷和造成医院损失者两年内,均不允许申报高一级职务。晋升前一年有医德医风投诉、收受红包、受行政处分者,当年不得推荐申报。第二十一条凡达到条件正常晋升副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材料中的成果、项目、论文等,分数计算得分,并作为当年在本系列正常晋升人员中的个人得分,医院按排名次序进行公示,择优推荐申报。第二十二条达到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申报材料之前,必须与院方履行合同协议书的签订,方可上报,拒绝与院方签订合同协议的一律不得上报评审材料。第二十三条审核材料时,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执业证,教师资格证、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继续医学教育证、科
8、研成果、论文、病历、手术记录一律上报原件,无原件不得上报评审材料。第四章聘任管理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实行同级聘任、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等方式管理。一、同级聘任同级聘任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称与取得的任职资格一致。二、高职低聘高职低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称低于取得的任职资格。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但不能履行同级岗位职责和承担相应工作量的人员应高职低聘。三、低职高聘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称高于取得的任职资格。适用于单位限额原因,没有取得相应资格,但工作表现突出,具备所聘岗位职称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明显优于具有同系统、同级间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医院研究通过后聘任。第二十五条根据按岗聘任的原则进行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任职资格后,如无岗位,根据医院发展需要进行内聘。岗位有空缺后优先聘任临床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