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O的实施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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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O的实施程序(-)ABO属于政府采购行为ABO毫无疑义属于政府采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 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 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二1 . ABO分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和采购工程ABO的具体采购类型归属,应从属于ABO协议中规定的采购内 容。协议中规定的采购内容是服务,即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其他亦同。2 .采购工程与购买服务组合的四种情形我们依据政府采购工程与购买服务组合的主次关系,将现实中 客观存在的采购情况划分为四种

2、情形,分别是:1.纯服务、2.带有 服务条件的工程、3.涉及工程的服务、4.纯工程等等。主次服务工程服务纯服务带有服务条件的工程工程涉及工程的服务纯工程3. ABO的B和0,分别是什么关系?ABo的B和0,分别描述了 ABO的建设和运营的两个必要组成 部分。一是必然要涉及工程建设内容,因此,纯服务ABO 一般是不 存在的;二是必须要涉及运营,这里我们将其区分为长期运营类型为 主和短期服务类型为主的两种类型,虽然,在3-5年这样的中期阶段 里,有时,期限的长短并不容易精确的界定。由于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纯工程类型,不能够违规垫资,也就无 法起到融资的功能,因此,合规的ABO只有可能归属于两种工程与

3、 服务的组合类型:带有服务条件的工程,或者,涉及工程的服务。在土地开发、片区开发等领域中,多为有服务条件的工程类型, 其服务,大多为中短期的;在公用事业、文体会展、民政养老、轨道 交通等领域中,多为涉及工程的服务类型,其服务,多为中长期的运 营。(二)A应如何理解?走不走招采程序?随着广义的ABO投资额可能已超万亿元,2018年以后,有关ABO 的争论越来越热烈,随着争论观点的逐渐清晰,我们发现,ABO的焦 点集中在A上。起初对ABO模式进行研究的时候,完全没有预料到 ABO的A成为了麻烦的焦点,好像木有太多人在意财政支付的环节是 否属于违规举债,却对A环节是否采取公开竞争的招采程序充满兴趣。

4、更进一步的是,随着争论的白热化,本属于42号文PPP范畴的 ABO,却被与PPP对立起来,ABO范畴的新名词“公公合作”也随之 而生;可是,PPP也不是“公私合营”呃,印象中还是国企做社会资 本占主要比例吧;再说,如果ABO的被授权人再次转授权(委托)给民 营企业呢,叫“公公私合作”么?再然后呢?说到底,都是A惹的祸。回头看这5年,经过升级的ABO,已经远不是2016年的那个ABO 了,技术程度复杂多了,跟主体有一定关系,但是关系不大,主要还 是合规性的设计。所以A的意义本身已经很小了,而且还涉及到一些 采购合规性的争议,只剩下B0,所以实际上也只是借用一下名称, 区别一下管理库PPP而已了。

5、1 . ABO中A的实施程序不论是瘦权还是胖权,只要包含有财政支付的环节的ABO,就属 于政府采购行为,其应该适用的实施程序,自然要按照采购法的规定 来操作。即使政府不需要支付,而是让渡了某些资源、赋予了某些权利, 也应该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特别是,对于含有符合条件的建设施工情形,必须依照招投标的 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2 .管理角色适用简单程序有些ABo项目当中,采取了由平台公司代表政府担任项目甲方 的项目架构,在这种项目架构中,平台公司仅仅负责管理和协调工作。 因为权责不同,选定甲方的环节,可以依照规定适用简单程序。3 .授权意义在于解决业主身份授权仅仅解决了业主身份问题,换言之解决

6、了产权不交付的合法性依据问题,解决了 ABo而不是BOT的合理性问题;但是授权过程本身也需要法律依据,不能因为对方是大型国有企业就授权,在建设过程中不能因为对方是大型国有企业就不走招投标,这个玩笑开不得。4 .是否招采无关违规举债从地方政府筹集资金和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角度来分析, 无论采取何种授权方式,都不影响关于是否违规举债的判断。对于政 府筹资领域来说,“A”并没有什么实质意义。政府在其负有提供义务 领域中与社会资本开展的合作,或者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很多需要进 行授权()。从这个角度来说,抛开授权环节来讨论ABO的筹资 功能,在技术上将会更单纯一些。5 .授权的归授权,委托的归委托在

7、ABO模式从轨交领域不断突破创新出来的过程中,参与方多 有将“授权”与“委托”混淆的趋势。符合25号令规定情形,涉及授予权利的,要采取“授权”的方 式;对于不涉及的,特别是,例如产业园建设运营管理、无收费基础 设施建设等等,一些采取社会化委托方式已相当成熟的领域,应当采 取“委托”的方式来进行,而不需要进行“授权”。同样,对于不适宜进行授权的事务,类似于在PPP领域中92号 文的规定,“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 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在购买服务领域中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的表述,“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属于政府职责范 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8、”,等等,也不可进行授 权。ABO的推广饱受攻讦,除了模式本身所遇到的技术困难以外,主 要在于“授权”环节的不规范使用情形。()无需进行1098号文可行性论证审查1 . 1098号文提出的可行性论证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 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全面、深入开展PPP项目可行性 论证和审查,(一)PPP项目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公众利益保障,其 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事项应由政府研究认可。按照国务院关 于“加强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项目主要内容和投资规模” 的要求,所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均要开展可行性论证。通过可 行性论证审查的项目,方

9、可采用PPP模式建设实施。2 .购买服务的ABO不需可行性论证审查购买服务的ABO项目,不需要按照1098号文的要求进行可行性 论证审查。购买服务的ABO项目,一般有一个必要的前提是需要被授权方 持有物业的。因为在被授权方持有物业之后,政府向他购买相应的服 务才能够合情合理,或者反过来说,这个物业不能是政府持有的。可行性论证审查是1098号文件所提到的,针对所有PPP项目的 一个要求。他的要求和审批核准备案的立项审核要求不一样。如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ABO方式,它虽然是使用了财政资金, 但不是使用财政资金形成了固定资产,采取这种模式的时候不受这个 文件的规范所限制。不过我们仍然建议,应当进行与

10、此相关的可行性研究,确保财政 资金高效使用,企业投资回报确定,避免项目烂尾和资金浪费。3 .购买服务ABO仍须遵守102号令规定购买服务ABO项目仍须遵守102号令规定:按照财政部2020年 春节前发布的102号令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工 程和服务打包”和“融资行为”两方面内容,禁止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范围,“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新管理办法还提出,“第二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 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 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 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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