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 精品.doc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31016 上传时间:2022-11-07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5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管理制度-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 精品.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管理制度-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 精品.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管理制度-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 精品.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管理制度-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 精品.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管理制度-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 精品.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管理制度-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 精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制度-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 精品.doc(1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适用地区:苏州发文时间:20XX年01月15日发文字号:苏州国税发【20XX】第12号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XX第157号)层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市局稽查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苏国税发20XX1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XX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2、 一、组织培训学习。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全体稽查干部认真学习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通过新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比分析,熟悉把握新旧规程的主要差异,掌握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并组织税务稽查相关法律的学习,掌握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与其衔接关系,进一步增强稽查干部法制观念和依法稽查意识。 二、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税务稽查基本工作制度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既涉及到对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要求,也涉及到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各级稽查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稽查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规章制度。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增

3、加不少新的条款,许多原有条款的内容也都有了改动,各地要对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面清理本级制定的文件规定,对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不相一致的,立即予以纠正。省局将在今年重新修订完善全省稽查工作规范性制度,并对CTAIS2.0稽查模块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稽查工作制度。 各地在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国税发20XX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

4、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

5、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

6、行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

7、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

8、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

9、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第三章 选 案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10、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

11、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九条

12、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

13、局局长。 第四章 检 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

14、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发展战略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