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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运输(1)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2)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 互相撞,损坏和爆炸。(3)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4)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2、氧气瓶保管与存放(1)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3、氧气瓶使用规定(1)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2)瓶中氧气不准用净,应留0.1Mpa。(3)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4)氧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乙炔
2、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1、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3、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4、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米3/时瓶。5、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 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
3、地面处的平行距离)。7、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8、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10、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下表规定的余压。 乙炔瓶内余压与环境温度 关系:11、在用汽车、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雨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碰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12、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向放置时,头部应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13、夏季
4、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14、装运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15、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相邻建造,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16、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品同向贮存,贮存间与明火和散放火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17、乙炔瓶严禁放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要有消防器材,要有醒目的防火标志。氧气瓶使用安全规程1、氧气瓶应戴好安全防护帽,坚直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要采取防止日光曝晒
5、的措施。 2、氧气瓶里的氧气,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严防乙炔倒灌引起爆炸。尚有剩余压力的氧气瓶,应将阀门拧紧,注上“空瓶”标记。3、氧气瓶附件有缺损,阀门螺杆滑丝时,应停止使用。4、禁止用沾染油类的手和工具操作气瓶,以防引起爆炸。5、氧气瓶不能强烈碰撞。禁止采用抛、摔及其它容易引撞击的方法进行装卸或搬运。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吊运。6、在开启瓶阀和减压器时,人要站在侧面;开启的速度要缓慢,防止有机材料零件温度过高或气流过快产生静电火花。而造成燃烧。7、冬天,气瓶的减压器和管系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使用铁器一类的东西猛击气瓶,更不能猛拧减压表的调节螺丝,以防止氧气突然大量冲出,造成事故。
6、8、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9、禁止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气瓶的减压器应有专业人员修理。乙炔瓶使用安全规程(一)使用1、乙炔瓶应装设专用的回火防止器、减压器,对于工作地点不固定,移动较多的,应装在专用小车上。2、严禁敲击、碰撞和施加强烈的震动,以免瓶内多孔性填料下沉而形成空洞,影响乙炔的储存。3、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严禁卧放使用。因为卧放使用会使瓶内的丙酮随乙炔流出,甚至会通过减压器而流入椽皮管,这是非常危险的。4、要用专用板手开启乙炔气瓶。开启乙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冬天应留0、10、2Mpa,夏天应留有0、3Mpa的剩余
7、压力。5、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速度不应超过1.52立方米(m3)/时.瓶。6、乙炔瓶体温度不应超过40,夏天要防止曝晒。因瓶内温度过高会降低丙酮对乙炔的溶解度,而使瓶内乙炔的压力急剧增加。7、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业时应按与垂直地面处的两点间距离计算)。8、瓶阀冬天冻结,严禁用火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热水解冻。9、乙炔减压器与瓶阀之间连接必须可靠。严禁在漏气的情况下使用。否则会形成乙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一旦触及明火就会立刻爆炸。10、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使用,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物上。用时使用的乙炔瓶和氧气瓶应距离10
8、m以上。11、如发现气瓶有缺陷,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修理,应通知安全督导员送回气体厂处理。(二)储存1、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不超过20瓶的,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或难燃体、墙隔成单独的储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储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耐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通过。2、储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3、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在其附近设有消防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
9、氯化破灭火器)。 (三)运输1、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2、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滑、碰。3、车船装运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横向排放时,要头部朝向一方,且不得超过车箱的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的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4、夏天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炎热天气应避免白天运输。5、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6、严禁与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7、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生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巡回
10、检查制度,禁止脱岗,禁止与生产无关的一切活动。 第二条 认真执行岗位安全操作细则,防止刀伤、碰伤、棒伤、砸伤、烫伤、踩膜跌倒及身体被卷入转动设备等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开机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有无异常,对转动设备,应确认无卡死现象、安全保护设施完好、无缺相漏电等相关条件,并确认无人在设备作业,方能启动运转。启动后如发现异常,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按有关规程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 第四条 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禁止无证操作。正确使用特种设备,开机时必须注意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挂上故障牌。吊机操作者作业时要避开重物,禁止乱摔、乱碰斜吊重物等野
11、蛮操作。 第五条 不准超高、超重装运钢材原料,不准超高准放物料,防止倾斜倒塌伤人。 第六条 按章作业,有权拒绝上级或其他部门的违章指令,并可在向直接上级报告无效后越级向上反映。 第七条 搞好岗位安全文明生产,认真贯彻“十字操作法”,发现隐患(特别对因泄漏而易引起火灾的危险部位)应及时处理及上报。及时清理杂物、油污及物料,切实做到安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八条 签发检修工单、设备试运转等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制度,做好用火点的监控工作。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
12、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1、 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 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 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 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 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 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表分类特性015时
13、的蒸气压力(绝)大于101KPA(1、0atm)的液体甲0类以外闪点28以下的液体乙闪点2845的液体闪点4560的液体丙闪点60120的液体闪点120以上的液体 第五条 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米秒,当入口管浸没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米秒。 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米秒。 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米秒。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流速的限制见下表。 表进油管缓和器尺寸mm流
14、量m3/h流速m/s尺寸mm流量m3/h流速m/s100802、832000.7141001605、662500.9151002007、082501、1351002508、853000.9861501602、522500.9151503004、723500.8771504006、294500.709 第六条 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 1、 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 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 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 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 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七条 油品调和的规定: 1、 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2、 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 丙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 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