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法国工资优先权制度研究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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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工资优先权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工资保护制度的完善于海涌 中山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工资优先权/劳动保护/增殖理论内容提要: 法国民法典对工资的特别保护集中体现于工资优先权,它使工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特殊权利,此外国家还通过超级优先权和强制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工资的特别保护,而中国在保护工资方面的立法比较落后,拖欠工资已经成为我国突出的社会现象。虽然中国政府曾对这些弱势群体予以高度关注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劳动者在追讨工资的过程中往往处于明显的劣势。落后的制度设计使我国的工资保护制度仅仅停留在理念层面,并未取得明显的现实效果。本文比较研究了法国和中国在保护工资方面的制度差异,并提出了完

2、善我国工资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作为劳动者,工资薪金是其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基于社会保障的需要,国家的法律应当对劳动者的工资予以特别保护。正是因为这个缘故,许多国家通过最低工资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通过优先清偿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工资获得足额支付。时至今日,保护劳动者“养家糊口的血汗钱”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任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保护方面立法滞后的尖锐矛盾日益暴露,拖欠工资已经成为我国的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劳动者在追讨工资的过程中往往处于明显的劣势,为了讨回工资,他们往往历尽千辛万苦,有的甚至采取了极端的犯罪手段。虽然政府曾对这个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并采取了一定的有效措施,但

3、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如何改善他们的弱势地位已经成为法学界必须思考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将重点研究法国为保护工资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同时指出我国在保护劳动者工资方面的制度缺陷,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工资保护制度提供可以借鉴的解决途径。一、工资优先权的理论基础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工资的特别保护集中体现在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工资优先权,使工资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的财产上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特殊权利。法国民法赋予工资优先权的法律效力十分强大,它不仅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且优先于抵押权人。 1更有甚者,法国民法典还规定,优先权并不以债务人现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为限,即使是债务人未来取得的动产

4、和不动产也可以成为工资优先权之标的物,法国对工资的保护可谓登峰造极。对于优先权的法律特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优先权具有法定性。由于优先权的存在有损于其他债权人,而且它打破了债权人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优先权制度的创设,必须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优先权”(Il ny a pas de privilge sans texte)。 2优先权的创设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具有法定性。第二,优先权的获得取决于债权之性质。立法者在衡量是否使某债权享有优先权之际,其考虑的不是债权人的身份,而是债权本身之特性。也就是说,当创设优先权时,立法者原则上并不关心谁是债权人,其主要考

5、虑的这种债权是什么性质的债权。如果债权之性质不具备需要特别优待的坚强理由,不得享有优先权。 3债权的性质是能否享有优先权的决定性因素。第三,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sret lgale),优先权人就担保物的价金在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之前获得清偿,这是优先权最为重要的效力。在担保物的价金不足以满足全部债权,而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并存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可以确保其担保之债权可以获得优先清偿。第四,优先权具有秘密性。欠缺公示可谓是优先权的一个突出特点。对于存在于不动产上的工资优先权,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其可以免除办理登记手续。如果赋予某一个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财产上享有法

6、定的优先受偿权,那么这种债权必须具有应该特别优待的合理理由。工资能够获得优先权的特别保护,那么其获得优先保护的客观合理性何在?(一)工资优先权制度的创设是基于社会政策的考量。保护劳动者为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任务,与社会保障制度息息相关。工资为劳工生存之依赖,应特别予以保护,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不少国家通过最低工资制度以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通过优先清偿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工资获得足额支付,工资优先权制度正是保护工资的有力措施之一。作为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满足全部债权时,工资优先权就成为工资获得足额支付的重要物质保障。(二)工资优先权制度的重要理论支撑是增值理论(ide de plus-

7、value)。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使债务人的总财产得增值或保值,而劳动者的工资正是其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态,也就是说,在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其中有一部分价值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增加的价值。既然债权人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得以增加或避免了债务人财产的减少,那么就归入债务人财产的增值部分而言,债权人在该增值部分就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增值观念为不动产优先权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它有效地解释了对债权人提供优先权保护的合理性。因此,劳动者就自己劳动创造的增值部分获得优先受偿,不仅不违背公平原则,反而恰恰体现了公平原则。(三)工资优先权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工资具有绝对神圣性,必须特予保护,始足实现社会

8、正义;依劳工发法的发展趋势,凡处于从属地位为他人服务劳动者,就其工资及类似之债权,于雇主破产时,均应享有最优先之受偿权。 4工资优先权的秘密性对市场的交易安全而言的确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但从整个交易市场来看,工资收入在整个市场中所占的比例较小,特别是国家对工资优先权规定了最高限额以后,这种工资优先权对市场交易的负面影响更受到限制,而这种工资优先权对保护劳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则至关重要,因此经过利益衡量,“两权相害取其轻”,工资优先权制度利大于弊。二、工资优先权的物权属性既然工资优先权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那么这种优先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对此人们最常追问的就是,这种优先受偿权究竟是基于物权的排他

9、性效力还是基于优先性的债权?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法国民法典对优先权的概念和种类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优先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对优先权的物权性质持肯定观点者有之,持否定观点者有之,对此一直存在争议。在立法体例上,法国民法典将优先权和抵押权并列,同时又明确规定“优先权和抵押权均为优先受偿权的合法原因”,如此看来,优先权似乎应当和抵押权一样同属于物权。但是,法国民法典一方面将抵押权明确界定为“物权”(droit rel),而另一方面又将优先权界定为“优先受偿权” (droit de prfrence),由此观之,优先权似乎并不属于物权的范畴。 5事实上,优先权的法律性质之所以存在

10、争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的立法者在立法时并没有对物权和债权、相对权和绝对权、支配权与请求权作出明确区分。就物权性优先权、债权性优先权、担保物权和普通债权之间,其效力的优劣顺位应该按下列顺序排列:第一,物权性优先权;第二,担保物权;第三,债权性优先权;第四,普通债权。在理论上,优先权可以分为债权性优先权和物权性优先权。根据债权性优先权,虽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之规定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但物权优先权和债权优先权之间的效力仍有差异。由于一般担保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因此在原则上债权优先权仅优先于无物权担保的普通债权,但其效力应劣后于担保物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满足全部债权

11、时,一旦债权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发生冲突,在原则上应当以担保物权之效力为优,除非法律另有特别之规定。 6法国民法典将优先权定性为优先受偿权,将抵押权定性为物权,而又将优先权之效力明确规定优先于抵押权,由此导致了优先权的定性之争议。在这种情形下,优先权的性质可能存在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优先权是物权优先权,其效力本来就优先于抵押权;第二种解释,优先权为债权性优先权,其效力本应劣后于抵押权,只是基于法律之例外规定才优先于抵押权。不过,无论工资优先权是物权性优先权还是债权性优先权,其优先于抵押权则是不争的事实。对于优先权的性质,尽管存在争议,但法国的主流观点仍认为其是物权优先权。认定优先权具有物权性,其

12、理由如下:(1)从历史上考察,罗马法中优先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性优先权,优先权人只是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其效力劣后于抵押权人,但自法国旧法(ancien droit)以来,动产抵押权制度被废止。 7随着动产的特别优先权制度和不动产的特别优先权制度的出现,优先权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因为把特定的物用于担保享有特权的债权,这与抵押权十分相似,因此人们已经倾向于把这些优先权视为是物权(jura in re),尤其是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抵押权以后,人们不仅承认优先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而且有的学者甚至将不动产的一般优先权(privilges gnraux sur les immeuble

13、s)与优先的一般抵押权(hypothques gnrales privilges)相混淆,以致于他们虽然以“优先权”的名称去研究它们,却将其定性为抵押权。 8 由此可见,在旧法中优先权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其已经由债权优先权转化为物权优先权。法国民法典虽然没有就优先权的性质明确地表态,但从法律的发展历程来看,优先权的性质应当属于物权之范畴。(2)从立法上来看,法国民法典将优先权和抵押权一并视为是优先受偿的合法原因,如果优先权为债权,而抵押权为物权,作为两个性质各异的权利形态,在立法上恐怕难以相提并论。(3)1955年1月4日法令将原来在债务人总财产上的一般优先权转化为法定抵押权,毫无疑问

14、,法定抵押权为物权形态,如果这种优先权不具有物权性质,恐难以转化为法定抵押权这一物权形态。(4)优先权之效力并不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而且对抵押权和无担保普通债权同样具有效力,其具有排他性和对世效力,这与物权的支配效力相符。(5)日本民法的先取特权制度其实就是从法国民法中继受的优先权制度,日本民法明确规定优先权为物权。先取特权制度在日本按照物权适用至今,并无大碍。三、优先保护工资的制度设计早在法国旧法时期,就有关于佣人工资优先权的保护制度。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就工资而言,它不仅可以存在于债务人的全部动产,而且可以存在于债务人的全部不动产,也就是说,工资优先权实际上是建立在债务人总财产上的优

15、先权。法国为了保证工资的有效支付,主要采取了下列强有力的措施:(一)工资的优先权。法国民法典继续保留了旧法中佣人工资的优先权,但是法国民法典中的工资优先权已经不再以佣人为限,其不断扩大适用于工人、雇工、旅行推销员以及戏剧演员等,如今几乎所有领取工资的人都可以享有这种优先权,至于他具体从事什么工作、是根据劳动合同受雇的雇工还是当学徒,均非所问。基于社会保障的需要,法国法所补偿的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解雇补偿、因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限的补偿、在合同终止时的遣散补偿、因工作的不稳定性所给予的补偿、雇主对就业实习者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均享有工资优先权。1999年7月9日法律第35条又将这种工资优先权扩

16、大适用于农业领域。 9(二)工资的超级优先权。为了确保劳动者的生活所需,法国法又进一步规定了工资的超级优先权(le superprivilge des salaires)。这种工资的超级优先性为1935年8月8日政府法令所创建,其后劳动法典和1985年1月25日法律又进行了修定。 10工资的超级优先权使工资在司法清算或整顿中可以获得更加强有力的担保,例如,工资的超级优先权不仅优先于抵押权,而且可以优先于法院的诉讼费用。由于工资超级优先权具有特殊的优先效力,立法者在适用的时间和范围上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它仅适用于领薪者和学徒最后60天的酬金以及旅行推销员最后90天的酬金;其金额不能高于法令规定的按月支付的各类酬金的最高限额,但不能低于计算社会保障分摊费用的最高限额的两倍。 11考虑到这种超级优先权所保护的工资为维持生计所必需,立法者不仅赋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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