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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守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我厂是以生产线路板为主的企业,为切实加强我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员工生命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厂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由行政部分管防火安全工作,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岗位员工均对本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确保我厂消防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各施工单位进入我厂施工,必须服从本厂消防安全制度的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共同维护国家财产及工厂的安全。第四条 本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属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 本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
2、“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法人代表为本厂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我厂建立了以厂长为组长,有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厂保安队是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有下列职责:1、根据厂实际召开安全例会,宣传、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条例、规定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推动、检查、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重点防火季节的专项治理工作。2、组织制定对电源、火源、水源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3、组织
3、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防消知识,提高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研究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并针对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消除火灾危害。5、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将消防工作纳入考评。 第八条 根据我厂实际,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及实际演练,积极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做到“三懂两会” 即:懂预防措施,懂储存商品性质和消防设备性能,懂防火灭火知识;两会:会灭火战术,会使用和排除消防设备、器材的故障。 第九条 我厂实行安全值班制度,每天24小时对重要库房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巡视检查,由带班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第十
4、条 厂领导必须把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坚持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推动全员安全防火意识和灭火技能的不断提高,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确保国家财产和工厂及人身免受火灾危害。第十一条 通过开展群防群治活动,组织员工结合岗位工作实际,摆现象、找问题、查隐患、定措施、搞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落实。 第十二条 防火宣传教育内容: 1、深入宣传贯彻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部门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教育员工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灭火技能,做到“三懂三会”。 3、 教育员工自觉遵守消防法规,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十三条 防火宣传教育和要求: 1、定期普遍教育:重点
5、防火季节和重大节日前,利用会议、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全体员工进行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教育。 2、针对性的教育:平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上级机关通报的火灾案例及时进行教育。3、重点教育:对工厂摆放化学药品及使用部门的员工,结合岗位特点进行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教育,对保安人员和义务消防员进行提高专业素质教育。 4、个别教育:对新来员工,人事部有义务根据工厂实际情况进行简单消防知识教育,行政部在其上岗前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外来作业人员随时进行防火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5、开展防火、灭火科技教育:通过组织“义务消防队”活动和举办消防技术训练班,聘请专业消防人员举办防火科技讲座,提高员工的消
6、防技术水平,改进消防工作。第四章火源管理第十四条 明火作业管理1、凡在厂区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熬炼和喷灯等明火作业,由动火部门提出申请,行政部在进行现场勘查后,负责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表”。“明火作业许可表”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经厂主管以上领导及行政部共同审核签字后,组织实施。2、明火作业必须在“明火作业许可表”批准的有效时间内作业,凡提前、延期或变更明火作业时间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相应手续。 3、明火作业前,在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量的相应消防器材,明火作业负责人对全体作业人员详细讲明动火方案和动火
7、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预防措施和处理办法,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清理工作,行政部保安队派人对现场监督。4、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动火设备及相应的附属设备、工具应安全、灵敏、有效,发生异常情况动火人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实施救助措施。5、 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6、动火作业完毕,行政部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监督作业现场的清理,确保安全。7、大风天(4 级风以上)室外禁止明火作业。8、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行政部有权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9、外来施
8、工单位在我厂厂区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履行我厂明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吸烟管理 我厂非吸烟区内严禁吸烟。进入厂区严禁携带火种及各种易燃易爆品。第五章电源管理第十六条 我厂厂区、宿舍照明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上岗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护。定期对线路、变压器、避雷装置进行检查测试,杜绝因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短路等原因产生火险隐患,确保全厂的安全。第十七条 厂区铺设的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做到防雨防潮,安全用电。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离岗断电。第十九条 电器设备的周围严禁堆放物品,严禁在厂区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禁止使
9、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第二十条 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器线路和设施,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第六章储存作业管理第二十一条 我厂易燃物品摆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使用明火。第二十二条 厂房消防安全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岗人员应对自己岗位的防火工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厂区外和厂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物、厂区落叶、杂草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第二十四条 进入厂区的所有装卸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工厂保安及所收发货部门的指挥进行作业。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必须对本区及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第七章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
10、第二十六条 消防器材的配置与使用:1、 行政部应有关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做到配量充足,布局合理,使用有效。2、 消防器材要悬挂在固定醒目处,做到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冻。 3、 我厂员工对配备的各种消防器材,必须备加爱护,对擅自挪动或做与消防无关使用的,应及时制止,对劝阻不听者交由厂按有关规定处理。 4、 消防器材周围不准堆放杂物,不准堵塞及占用消防通道,不准在设施和器材上挂放它物,并保持整洁。 5、 行政部每年要对消防泵、消防拴、消防阀进行检查及试运行,以保持其灵敏有效。第二十八条 消防器材的管理 1、消防器材实行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并由行政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持其灵敏有效
11、。 2、厂房内所配置的消防器材,由各部门负责落实到岗位,不得丢失、损坏、挪动,如发现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并上报行政部,及时补充。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者,一律按厂规厂纪严肃处理。第八章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条 根据我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我厂房内、化学药品临时摆放处及药水调配房和化验室为消防安全的重点,其消防安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级部门及本公司颁发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岗位组长应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提高人员专业素质和消防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第三十二条 岗位员工必须熟悉本岗位火灾危
12、险性及消防器材配置情况,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须做到会使用、会保养。 第三十三条 岗位员工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明火作业管理制度,外单位人员来检查工作时,必须由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带领登记后方可进入。第九章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第三十四条 依照逐级防火责任制,我厂实行三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即厂月查、单位周查、班组日查。各岗位执行一日三查,即班前、班中、班后检查。 第三十五条 我厂值班巡查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检查,做好当班记录;发生突发事件和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 第三十六条 行政部应坚持开展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
13、消防监督机关适时开展各类专项检查。第三十七条 防火安全检查范围:1、贯彻落实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2、火源、电源、水源使用管理情况。 3、消防器材、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到位情况。 4、生产设备及要害部位的防火落实情况。 5、火险隐患整改情况。 6、其它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防火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进行整改,对火险隐患,必须做出详细记录,建立档案,依照“三定”原则,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不准拖延扯皮。对不能及时整改的火险隐患,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安全,并报上级备案。 第三十九条 凡有条件整改而拖延不改的,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达“火险隐患
14、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按“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意见整改的,按消防安全奖惩制度执行第十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四十条 保护现场: 1、扑救火灾过程中,应注意发现和保护起火地点,尽可能保护燃烧后的状态。 2、扑救后立即划出警戒区域,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3、在现场勘察后,经公安消防部门或保卫部同意,方可清理火场。 第四十一条 调查:由保卫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开展火场勘察和火灾事故调查。 第四十二条 处理: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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