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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考核办法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坚决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争创“枫桥式”基层政法综治信访单位和更进一步加强村(居)与基层法庭的工作联系,提高各村(居)村干部处理社会矛盾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储备,增强村干部处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提高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和综治水平,推进无讼村(居)建设,提高村干部预防、发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长效机制建设,推进我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条中心的绩效考核
2、工作本着遵循尊重工作实际,坚持客观评价、简便易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各村、居、村干部开展业绩评价。第二条本镇各部门、村(居)及村干部应积极参与、配合中心的工作开展,各村(居)在中心的工作开展效果、法院委托(派)案件调解结案率纳入各村(居)平安综合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第三条中心的办公场所设在司法所大厅,基本功能为诉源治理、诉前调解、诉讼服务、资政服务,负责在辖区内集中接受群众投诉,进行信访疏导和诉前劝导;集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派)案件的调解、进行人民调解活动指导;集中开展法治宣传、受理群众诉讼(网上立案),进行诉讼引导;集中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支持建设法治政府。第四条司法所具体负责对人民法院
3、委托(派)的案件的接受、移送、日常工作数据的统计、中心的日常维护和内勤工作。第五条司法所根据上级法庭提供的数据,以各村(居)辖区内的民事案件万人成诉率、法院委托(派)案件调解结案率及结合对中心的工作配合、支持表现为依据,向党委汇报并抄送各部门、村(居)。第六条各村(居)应将参与、配合、支持中心的工作视为其日常工作,能按照中心的工作安排,按计划准时派遣至中心轮流值班、参与委托调解。第七条被委托(派)调解的案件经村干部调解后,通过撤诉、达成和解协议及其他方式化解的纠纷和案件,由司法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依规定向司法局申报“一案一补”的案件补贴。第八条村干部在中心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派),进行诉
4、前调解工作,如案件的调解成功率达不到25%的,取消其当年的村、镇两级评先评优的资格。第九条各村(居)网格员应认真完成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积极支持、参与、配合人民法院通过中心委托(派)的案件的调解,调解工作的效果纳入XX镇网格工作积分奖励办法进行考核,每(参与)调解成功一个案件,月度考核时加1分,每(参与)调解成功一个重大疑难案件,月度考核时加2分。第十条对村干部在中心共建活动中的表现,由XX镇人民政府按照工作年度进行联合考核、综合评价。第十一条经联合考核、综合评价,争取在三年内至少培养出三名“矛盾纠纷调解能手”或网格员的目标任务。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X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