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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 7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 心: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 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 整,具体通知如下:一、2013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 每人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93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 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22元。二、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 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 发。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 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 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四、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 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