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印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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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印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电车资源获悉,11月21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提出,持续扩大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应用服务范围。加快省级电子证照系统安装部署,实现与部级电子证照系统联网运行;聚焦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重点领域,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证件申领、诚信考核、跨省查验等办事便捷度,基本实现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在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当位:前页运糠务司触传:00197B0092023-00137机椅分工:运穗第B文:交办运的(2023)1606主赛分类:政策性文件202维11月21日行业分分道德欣客运输海第货僦*现调:道路远就电子证券;

2、运行:SR另规范(M)公文关a:都办公厅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原文如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持续扩大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应用服务范围,有效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加快推动运输服务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3年Ii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运行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应用服务和系统运行,支撑道路运

3、输电子证照跨地区互信互认和共享共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应用服务、系统运行与安全、监督评价等相关活动。第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制度,包括证照应用服务、系统运行管理等,并指定专人负责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从业资格证(JT/T12902019)、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经营许可证(JT/T12912019)、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输证(JT/T1292

4、2019)及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工程应用技术规范(试行),建设省级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生成并归集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第五条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制发不改变原行政许可层级、条件、程序和内容等事项。第六条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可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第二章应用服务要求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道路运输证照的签发、变更、注销等,以及车辆年度审验、驾驶员诚信考核等业务办理工作,同步更新电子证照信息,将制发的电子证照文件实时归集部级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确保证照部省同步、数据准确。第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本省份道路运输电子证

5、照工作,互认,在跨地区执法检查、业务办理时,对行政相对人通过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出示的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予以认可,并在线对电子证照的真实性进行核验。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鼓励和支持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共享应用,丰富便民服务、政务服务、创新监管等应用场景。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数据核查机制,定期检查电子证照数据,确保证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第十二条电子证照的共享使用应由持证主体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未经授权不能共享使用。经授权的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加注件,可作为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办理的电子存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开通过电子证照系统

6、共享获得的电子证照信息。电车资源新能源货车第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宣传培训,提高相关业务办理及执法人员的业务服务能力,引导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积极使用电子证照。第三章系统运行与安全要求第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华人维护,采用安全可靠的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系统不间断运行。第十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网络安全责任体系,确保网络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第十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建立系统网

7、络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防护体系,建立定期系统网络安全巡检制度,每年开展第三方网络安全评估工作,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电子证照的数据安全保护,严防非法授权访问、非法数据出库等行为,防止数据泄露,保障数据安全。加强国产密码应用和安全性评估。第十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系统运行应急处置,确保系统运行发生异常时能及时响应,采取有效措施,快速恢复系统运行。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需对部级系统中的本省份电子证照数据进行维护,需报送申请单,具体见附表Io第四章监督与评价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工作,并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电子证

8、照应用服务、系统运行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第二十二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内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工作,做好电子证照应用服务、系统运行和自查自评工作。第二十三条评价程序与要求(一)年度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年总结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推广应用情况,并结合自查自评工作,形成年度报告,于当年11月底前报送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二)评价方式。评价工作采取实地考察、系统分析、抽样调查、年度报告核查等方式进行。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经核查属实的,予以通报批评。(三)计分标准。评价按照年度进行,实行计分制。评价内容和指标详见附表2o(四)定期通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每年综合形成评价结果并予以通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整改通报的问题。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制定本省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运行服务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本服务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抄送: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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